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韩静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韩静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048号 
李志出了什么事【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 
【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韩静静 
【当事人】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韩静静 
【当事人-个人】韩静静 
【当事人-公司】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韩静静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上诉人离职后,双方已就奖金的发放进行了沟通,上诉人同意发放。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入职对手公司为由拒绝发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0:02: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提交2019年7月19日与曾云孝的记录,证明离职前就年底应发的奖金进行沟通,曾云孝表示等全部货出完按半年来算,在全部货物完成后算提成和年终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奖金数额无异议,予以确认。依照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团队年度达标奖的计算为年,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提前解除不应发放。且离职后,双方还就该奖金的发放进行沟通,被告同意在全部货物完成后发放。现原告主张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入职对手公司的抗辩,属于竞业限制问题,与奖金是否应发放无关,该抗辩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韩静静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韩静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韩静静入职对手公司,不符合发放条件,故不同意发放。韩静静辩称,驳回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综上所述,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韩静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民终4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静静。
     上诉人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静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韩静静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韩静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韩静静入职对手公司,不符合发放条件,故不同意发放。
     韩静静辩称,驳回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韩静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月至5月份业务奖金44940元(按百分之五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26964元(按百分之三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提交2019年7月19日与曾云孝的记录,证明离职前就年底应发的奖金进行沟通,曾云孝表示等全部货出完按半年来算,在全部货物完成后算提成和年终奖。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奖金数额无异议,予以确认。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团队年度达标奖的计算为年,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提前解除不应发放。且离职后,双方还就该奖金的发放进行沟通,被告同意在全部货物完成后发放。现原告主张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入职对手公司的抗辩,属于竞业限制问题,与奖金是否应发放无关,该抗辩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给付韩静静2019年1-5月期间团队年度达标奖269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上诉人离职后,双方已就奖金的发放进行了沟通,上诉人同意发放。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入职对手公司为由拒绝发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渤瑞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 来
审判员  魏道博
审判员  李志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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