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浩峦、何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谈浩峦、何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3 
【案件字号】(2021)鄂07民终8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志伸缪冬琴项萌 
【审理法官】李志伸缪冬琴项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谈浩峦;何桥 
【当事人】谈浩峦何桥 
【当事人-个人】谈浩峦何桥 
【代理律师/律所】刘丽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张琦北京蕙凌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丽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张琦北京蕙凌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丽张琦 
【代理律所】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北京蕙凌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谈浩峦 
【被告】何桥 
【本院观点】上诉人谈浩峦与被上诉人何桥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明确为《债权转让协议书》,而非借款协议该协议明确将5万元债权转让给谈浩峦,同时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
权利也一并转让,从上述约定内容看证明谈浩峦出资5万元,接受何桥转让的债权,且一并接受转让债权的其他权利,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实际履行。 
【权责关键词】李志出了什么事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谈浩峦与被上诉人何桥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明确为《债权转让协议书》,而非借款协议该协议明确将5万元债权转让给谈浩峦,同时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从上述约定内容看证明谈浩峦出资5万元,接受何桥转让的债权,且一并接受转让债权的其他权利,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实际履行。以上事实证明谈浩峦与何桥系债权转让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谈浩峦以民间借贷关系向何桥主张权利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谈浩峦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起诉。谈
浩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2021)鄂0704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谈浩峦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7元,退还谈浩峦;上诉人谈浩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5:09: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5日,案外人方少洲与何    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方少洲将粤VK××某某丰田轿车质押给何桥,用该车担保方少洲下欠何桥的债务。    2019年12月25日,谈浩峦与何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债务人何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何桥与谈浩峦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谈浩峦提供给债务人借款50000元,债权依法转让给谈浩峦,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的权利也一并转让。请债务人自接到债权转让协议书后,应向谈浩峦履行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当日,何桥将案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钥匙和涉及该车相关的
债权债务材料交付谈浩峦,谈浩峦通过银行账户向何桥转账30000元。2020年1月19日,谈浩峦再次通过银行账户向何桥转账20000元。    2021年4月21日,浙江盛运融资担保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与案涉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方俊存在债务纠纷为由,将该车扣走。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何桥与谈浩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谈浩峦出资50000元购买何桥对方少洲享有的债权,并将方少洲质押给何桥的案涉车辆和相关债权债务材料交付谈浩峦。由此可见,谈浩峦系出资购买何桥出让的有质押车辆担保的债权,何桥与谈浩峦之间并无借款的合意,谈浩峦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案涉债权纠纷系民间借贷行为引起,本案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    规定,谈浩峦提起本案诉讼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何桥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谈浩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谈浩峦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谈浩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何桥归还谈浩峦借款50000元,
并承担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160.42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双方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本质就是一份借款协议,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一案的法律关系依据为2019年12月25日的一份关于涉5万元债权债务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9日两次共计5万元的转帐记录,上 
谈浩峦、何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7民终8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浩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北京蕙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谈浩峦因与被上诉人何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2021)鄂0704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谈浩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何桥归还谈浩峦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的利息160.42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双方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本质就是一份借款协议,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一案的法律关系依据为2019年12月25日的一份关于涉5万元债权债务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9日两次共计5万元的转帐记录,上
     述证据是双方原始和真实的法律关系体现。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确有将他人抵款车辆交付上诉人,但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协议,没有明示将5万元的款项转为购车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将该车提供作为债权保障性的做法只是表示认可,而非接受,因车辆登记必须以所有权人作为交易方转让和登记为转移,上诉人不可能将自有资金作为权属不明的车辆进行
、交换的等值,当车辆被车主的合法债权人扣留后,上诉人作为5万元的债权人当然有权利向被上诉人主张予以偿还。二、即使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因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协议》,而非民间借贷行为,也应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被上诉人依据协议取得的5万元款项依法裁判,达到诉讼定纷止争之目的,而不是武断的对诉请驳回。三、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抗辩意见成立是完全错误的。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口头抗辩便义为其抗辩意见成立,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时适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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