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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定

中铁十三局集团XX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制度
司人资[2008]10号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进壹步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和中铁十三局集团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员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员工权利、义务的,按集团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中铁十三局集团XX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合同及《中铁十三局集团XX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时
第四条集团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部室(包含)之上领导;
2、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3、值班和保安人员;
4、小车司机。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班子成员)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于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培训中心、物业公司、赣州铁龙大酒店、深圳中铁达实业公司等单位,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工时制度。
第三章请休假
第九条员工根据情况可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
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第十条员工连续工作1年之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庆节放假2020安排时间表第十壹条员工工龄1年之上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5天带薪年假。休年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但不能报销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且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于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如跨1个年度安排不了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除下列情况外,员工每个公历年度可享受带薪年假:
1、当年员工已享受寒暑假,且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培训中心员工);
2、当年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已放假俩个月或之上;
3、当年员工已享受健康疗养,且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4、当年员工事假累计超过20天之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之上的;
6、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之上的;
7、累计工作满20年之上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之上的;
8、当年员工已休产假超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14天或
之上;
9、员工为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当年已
于部队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条单位应安排员工于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休
息,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于工作日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壹、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单位应安排员工于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六条工作满壹年的员工和父母、配偶俩地分居,又不能于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探亲假期指员工和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探亲路途时间另计。
第十七条员工探望配偶,夫妻双方每年共可享受探亲假2次(配偶每来单位壹次的,可视为享受探亲假壹次),合计假期不超过40天。员工每年可报销俩次往返路费。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于4年内的任何壹年休假均可。休假年限自2002年度起算。
第十八条以下情形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员工的父母和配偶同居壹地,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假;
2、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放假回家超过探亲假时间的;
3、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于见习、试用期间。
第十九条员工于工作地结婚,可享受不超过7天的
婚假;不于工作地结婚,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之上的员工初婚,可享受不超过19天的婚假;其中12天的假期可于结婚时享受,也可于生育时享受,但只能享受壹次。
第二十壹条员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员工可享受7天以内的丧假。如于工作地以外办理丧事,另加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二条女员工生育时可享受不超过90天的生育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可另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实行晚育的女员工(23岁零9个月初胎儿生育者)于之上假期的基础上可再增加30天的假期。如工作允许,经女员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女员工可享受不超过壹年的生育假。
配偶生育时,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配偶晚育的,仍可增加不超过7天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女员工宫内放置节育器可享受不超过2天的节育假,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后7天内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器,可享受1天的节育假;男员工结扎输精管的,可享受不超过15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结扎输卵管的,可享受不超过21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享受21天至42天的节育假。如同壹员工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俩项之上的,假期合且计算。
第二十四条员工于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证明,向所于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后,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
第二十五条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于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回单位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
病愈回单位时,要持有县级之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或出院通知书。否则,按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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