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文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3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10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新华
【审理法官】胡新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峰
【当事人】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峰
【当事人-个人】王文峰
【当事人-公司】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十一放假2020安排时间表【原告】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文峰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圣象全时空公司应否支付王文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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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圣象全时空公司应否支付王文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圣象全时空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主张与王文峰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就此提交的考勤表中未有王文峰确认。王文峰于2020年7月30日以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为由向圣象全时空公司发送了解除通知书,故圣象全时空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圣象全时空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其应向王文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关于因不了解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故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圣象全时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2:54:51
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文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10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7号院2号楼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进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象全时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6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圣象全时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被上诉人王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圣象全时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圣象全时空公司不支付王文峰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王文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首先,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受疫情影响,实体行业遭受了很大的困难,圣象全时空公司对于回来上班的员工均足额支付工资,在认知上理解为有工作才有工资,没有工作就没有工资,在疫情期间对于国家有关工资发放的政策不是很明确,故不存在客观拖欠或克扣工资事实。因此,王文峰主张的2020年7月30日基于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
立。其次,圣象全时空公司要求员工2020年2月3日开始返岗上班,但王文峰未实际返岗上班,于2020年6月15日才返岗,圣象全时空公司通过与王文峰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王文峰矿工。故圣象全时空公司无需向王文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文峰辩称,不同意圣象全时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同意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王文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工资36000元;2.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8000元;3.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4827.59元;4.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1999年1月至2006年12月31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28800元;5.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王文峰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3500元;6.判令圣象全时空公司支付风险基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王文峰于1997年9月1日入职圣象全时空公司,岗位为领班,圣象全时空公司每月15日发放上自然月工资,因拖欠工资,王文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王文峰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了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2945号裁决书,王文峰对该裁决书不服。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入职时间:2007年5月。
一审法院认定理由:圣象全时空公司为王文峰缴纳2007年5月至2020年5月养老保险。
二、岗位:带班经理。
三、工资标准:底薪(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不固定)。
一审法院认定理由:圣象全时空公司虽主张没有固定工资,采取计件工资,并提供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工资表,但王文峰对工资表真实性不认可,而且双方2014年3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1400元,圣象全时空公司虽主张于2014年改变了工资发放方式,取消底薪,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就取消底薪事宜与王文峰达成一致,王文峰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圣象全时空公司之主张不予采信。故法院对圣象全时空之主张不予采信。因《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即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法院采信王文峰所述底薪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之主张。而根据双方认可的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每月实发数额不等的事实,故法院采信王文峰主张工资构成为底
薪(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不固定)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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