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钦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十一放假2020安排时间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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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118号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钦军,*,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钦军劳动
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南光电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赵钦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赵钦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赵钦军支付经济补偿93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自华南光电公司与赵钦军签订《劳动合同书》以来,赵钦军的每月应得工资并不是按照9300元/月固定发放,而是会依据华南光电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办法》考核后产生上下浮动。2.根据赵钦军自身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结合其一审当庭陈述的内容,赵钦军承认明知每月工资的浮动情况以及公司实行的《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赵钦军应当在第一个月工资发放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的异议,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赵钦军从未向华南光电公司针对薪酬发放提出过书面异议。因此,赵钦军事实上一直认可华南光电公司按照《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办法》发放工资。3.根据赵钦军提供的其亲笔签名的《申请人12个月工资清单》以及银行流水明细,可以明显看出其平均月工资为8011.
02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以8011.02元/月进行计算。二、华南光电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一审判决公司向赵钦军支付2021年7、8月欠付的工资6229.4元系事实认定错误。1.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之约定,及华南光电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的9300元/月里包括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2.根据《绩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及华南光电公司的统计情况,2021年7、8月公司的业绩分分别为38.08和26.48,均没有达到发放绩效的标准,整个公司的员工在7、8月都没发放业绩,包含了赵钦军所在的设计部门总工资30%的绩效。3.华南光电公司按约向赵钦军支付了其应得的工资,并不存在欠付、少付工资的情形,且华南光电公司已提交相应的《绩效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部门绩效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赵钦军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承认《绩效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是通过了公示的。4.华南光电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详细阐述了绩效的计算方法,但一审法院完全忽视了公司提供的合法证据材料,系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三、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赵钦军明知华南光电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但拒不履行加班审批申请,其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一审判决公司向赵钦军支付加班工资31802.34元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根据华南光电公司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的通知》,华南光电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华南光电公司只有在需要加班的时候才会安排员工加班,并要求劳动者要在钉钉上向领导审批通过。2.结合赵钦军自身提供的“加班审核通过”的截图和其提供的录音以及一审庭审笔录可知,赵钦军明知加班必须要先在钉钉上通过领导的审批,但其并没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华南光电公司无法核实赵钦军是否真实进行了加班,赵钦军也无法证明华南光电公司安排其加过班。3.赵钦军所提供的关于加班的证据材料均没有数据的原始载体,没有证明力。且因为赵钦军退出了华南光电公司的“钉钉”,导致华南光电公司也无法在“钉钉”内部查看赵钦军的上下班打卡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华南光电公司没有提供掌握的赵钦军的加班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系事实认定错误。4.根据赵钦军提供的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赵钦军在非工作时间仅仅是偶尔在上进行回复,没有提供进行实质加班成果的证据,因此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赵钦军加过班。5.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相关规定内容,华南光电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有非常严格的加班审批制度,而赵钦军没有遵守华南光电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华南光电公司没有给赵钦军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四、赵钦军已经享受7天调休、2天年休假以及4天补休,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赵钦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275.86元系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1.华南光电公司已经完全尽到了举证义务,根据华南光电公司2021年2月5日发布的《2021年春节放假调休安排的通知》以及赵钦军在劳动仲裁期间提供的“8.11-8.13休假审批通过”截图,可以明显看出赵钦军已经享受了调休7天、年休假2天、补休4天。2.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赵钦军的日工资收入应当按照赵钦军自认的月平均工资8011.02元来计算,故赵钦军的日工资收入为368.32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赵钦军月平均工资为9300元,导致赵钦军日工资收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均计算错误。五、根据华南光电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赵钦军无法享有2021年度年终奖,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赵钦军支付2021年终奖4000元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华南光电公司并没有在一审庭审中确认2020年度曾给员工发放过年终奖。2.2020年度的年终奖是否发放与2021年度的年终奖并无关系。3.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赵钦军于2021年9月离职,尚未到公司年度收益考核及年终奖发放时间,因赵钦军属于中途离职,公司无法计算其年度绩效考核,赵钦军不享有年终奖待遇。4.因华南光电公司经营亏损严重,2021年公司全员未发放年终奖。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依法予以改判。另补充:根据赵钦军提交的工资账单,公司向其发放了年终奖3880元,赵钦军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一年,其享受一次年终奖合理合法。
赵钦军辩称:一、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赵钦军支付经济补偿9300元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根据赵钦军的工资条可以看出其应发工资为9360元/月,大于双方约定劳动报酬9300元/月。2.华南光电公司称赵钦军每月工资并不是固定发放,而是会上下浮动,但赵钦军每月的工资条中并未显示其每月绩效工资是多少,公司也未提供赵钦军每个月签名确认的员工月度绩效考评结果。3.赵钦军提供的《申请人12个月工资清单》和银行流水明细一一对应,恰恰证明9300元/月为赵钦军每月实得工资,不是应得工资。二、华南光电公司擅自减发员工工资,一审判决其向赵钦军支付2021年7、8月欠付的工资6229.4元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华南光电公司人事部提供的工资条完全对应不上,公司实际执行内容和相关管理制度所述内容互相矛盾,其诉称与事实不符。2.赵钦军对华南光电公司提供的《绩效管理办法》并不认可。第一,赵钦军在职期间公司并未公示过;第二,赵钦军不是企业的股东,企业绩效和个人的绩效没有直接关系;第三,减发工资未事先征得员工同意,是企业擅自行为,且华南光电公司未提供其合理扣发工资的证据。三、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赵钦军支付加班工资31802.34元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根据华南光电公司提供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的通知》第7条相关规定,赵钦军提供的考勤记录证实了赵钦
军真实的上下班时间和地点。2.华南光电公司掌握了赵钦军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但其拒绝提供。例如,赵钦军于2021年4月8日填写过报账申请,其内容为2021年4月8日至4月11日赵钦军的加班餐费,此为因加班而产生的加班餐费。且公司掌握着赵钦军全部的钉钉考勤记录却一直拒绝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赵钦军提供的考勤数据是其在职时的截图和从钉钉软件中导出的考勤数据,均经的起审查和比对,且所有考勤电子文件生成的时间均是在离职日期以前。4.从一年内所有的考勤数据来看,赵钦军下班时间延长的长短和项目进度高度吻合。5.赵钦军前同事在华南光电公司的官方发表的文章中,阐述了没有休息的加班事实。6.赵钦军申请的加班费比实际加班只少不多,赵钦军下班2小时之内加班均未计算在列。7.赵钦军在下班延长的时间里加班,有大量的工作内容聊天截图、工作汇报,以及领导安排的工作计划等工作内容予以佐证。8.在赵钦军入职后不久,赵钦军确实提供了有2天已经通过的加班审批,但之后未提加班审批的原因是加班是由部门安排的,是领导带头加班的,有领导让周末去加班的聊天截图予以佐证。9.华南光电公司的加班审批制度有名无实,公司员工基本没有写过加班审批的,因为加班审批不审批,都不会给加班费,只会适当给予调休。四、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赵钦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275.86元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赵钦军工龄大于10年,正常应休10天年假,赵钦军并未计较5天还是10天,但保留起诉的权力。2.只有在有过加班的情况下,才能调休。3.周末是法定休息日,如果国家周末安排了上班,节假日前后的其他上班日也可以叫调休。4.华南光电公司《2021年春节放假调休安排的通知》是针对华南光电公司全员放假15天,也就是正常应休息15天,会扣2021年度的2天年假。但赵钦军已经于2月22日提前2天上班,不应扣除通知中集中休年休假的2天。5.赵钦军在职期间一直也没有申请过休年假,因此,公司应支付5天未休年假报酬。6.按常理来推断,正常人要休年假,不会写调休,理所当然会写休年假。五、一审判决华南光电公司向赵钦军支付2021年年终奖4000元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年终薪酬为赵钦军应得收入,理应发放。且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华南光电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扣发赵钦军年终薪酬合理。2.赵钦军2020年9月入职至年底仅4个月,其获得年终薪酬4000元。故赵钦军2021年前8个月的考核均为良好,其应获得2021年度年终奖。公司称赵钦军中途离职无法计算其年度绩效、其不享受2021年度年终奖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赵钦军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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