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3.10
∙【字 号】京财监督〔2020〕392号
∙【施行日期】202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财监督〔2020〕392号
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北京市疫情防控阻击战,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全力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加强本市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到实处
认真学习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有关经费保障、财政补助、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措施,理解领会吃透政策精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确保患者、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及相关人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单位“应享尽享”救助补助或经费保障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个人尽享财税支持政策,及时获得资金支持。细化本部门、本地区政策实施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确保疫情防控的各项财税政策落实落细,确保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有序。密切跟踪相关财税政策落地实
施情况,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加强对各级预算单位、街乡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20〕184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基层财政部门落实好各项财税政策。
二、强化财政监督,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用在实处
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监管,重点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贴息、物资设备采购、设施改造、科技攻关经费等有关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等情况,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疫情防控期间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非现场、不见面”的“互联网+监管”方式,利用视频会议、电话沟通、联系等手段,
有效有序开展监管工作。对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资金分配、资金补助不合理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充分发挥舆论和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财税政策和资金分配等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众举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疫情结束后结合实际适时开展现场监管,严肃财经纪律,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要加强中央转移支付、市级转移支付以及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捐赠等各项资金的统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必要时可采取预拨、垫付等措施,优先保障和拨付疫情防控资金,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及“三保”支出需求。加快预算执行,及时、足额拨付各项疫情防控资金。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映并提出改进建议。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权划分规定,落实资金管理部门主体责任,不得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疫情结束后,未形成支出的资金按规定原渠道交回财政。对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疫情防控资金,购置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建立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应急预案。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动用部门存量资金、机动经费、
调整年度部门预算、追加资金的顺序统筹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加快疫情防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市区两级财政明确疫情防控紧急资金拨付机制,强化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密切监测库款、加强库款调度管理,确保库款优先保障各项疫情防控资金拨付需求。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统筹管理,严格规范接受、调配、使用、管理台账统计,发挥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效益,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三、做好绩效评价,提高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绩效
要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保障的同时,着力提高疫情防控资金支出效益,对疫情防控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优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认真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考核等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保障作用。疫情防控资金原则上应由资金使用部门组织编报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随资金批复文件同步下达。针对疫情防控形势,对于暂时难以设定绩效目标的,可填写初步绩效目标,先行下达资金,并于资金下达1个月内,由相关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编审系统”补报完善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程序审核、批复、公开,并作为绩效监控和绩
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前期已经下达资金,已超过一个月时限的,项目绩效目标由部门自行审定并公开。
疫情防控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新增支出政策或项目,暂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管理范围。疫情防控资金执行过程中,相关预算部门应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加强监控,确保疫情防控重大战略部署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于支出进度缓慢,偏离疫情防控目标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整改。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重点监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预算部门应及时对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与部门年度自评工作同步进行。财政部门选取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疫情防控项目资金,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并对部门自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纳入2020年度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和各区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中。相关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应注重绩效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时总结疫情防控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加强内控管理,做好疫情防控各环节过程监督
疫情防控期间,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要完善特殊时期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履行内部管理控制程序,健全疫情防控资金管控、应急物资采购等办法规定。明确政策资金保障范围、使用方向和支出标准,规范申报审批程序,确保范围清晰、标准明确、程序清楚。
按照资金来源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严格政策规定范围和防控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监管,严格资金结算审核基础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疫情防控资金,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切实加强成本控制,有规定支出标准的,严禁超标准列支。严禁使用疫情防控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施、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督促指导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规范资产和物资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政策落实,加强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采购管理,按要求留存备查,关键环节原则上按照单位“三重一大”程序执行。按照采购资产和物资来源不同分类做好标注,严格固定资产及时入账,建立各项物资(物品)出入库登记台账,规范服务项目合同约束,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全面收集会计凭证资料。严格疫情防控资金、物资管理审批程序要求,保存决策批示、资金调整调度、物资采购(调拨)等相关文件(合同)等,保存好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发票、采购清单等原始单据,保证审批有效、手续完整、票据齐全。收集保存疫情防控和资金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和纪要、工作总结、情况汇报、工作日报等日常工作档案资料。
五、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是保障相关财税政策取得实效和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的重要举措。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职,勇于担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协作,各尽其责,强化数据信息互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发现问题或困难及时
反馈,齐心协力,共同研究采取措施。各区财政局要主动作为、积极作为,注重同当地人行、银保监、税务、发展改革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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