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修订印发《医疗机构消防...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修订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修订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中医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市老龄协会,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区消防支队,各三级医院、市卫生健康委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医疗机构火灾防控能力,提高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对《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京卫办字〔2014〕41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划分、风险管控、隐患查改、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制度规范化
  第三章  火灾风险管控实时化
  第四章  隐患查改常态化
  第五章  重点部位管理精细化
  第六章  宣传培训演练体系化
  第七章  档案管理统一化
  第八章  考核奖惩制度化
  第九章  附 则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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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工作责任,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使用。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各级各岗位责任人及职责。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规范标识,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部门,设立消防安全专用资金,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消防应急处突、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奖励等资金保障。
  第五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自知、消防安全自查、隐患问题自改、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对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章  组织制度规范化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根据医疗机构建筑面积、门(急)诊人次数、床位数、科研性质明确设置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和消防安保力量规模。各科室结合实际要设立至少1名消防安全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专项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隐患治理;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建立消防安全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制度;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
  第九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组织本科室人员积极开展消防“日、周、月”安全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隐患整改工作;科室人员要全员积极参与,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研究所、学院、餐饮部等)和内部实行承
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二)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三)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电气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五)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制度
  (六)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特殊场所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八)专职、义务、微型消防站制度
  (九)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十)消防控制室制度
  (十一)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主要包括:
  (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二)年度安全重点部位检查计划
  (三)年度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计划
  (四)年度安全类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
  (五)年度消防设备联动测试计划
  (六)年度安全用电检查计划
  (七)年度油烟管道清洗计划
第三章  火灾风险管控实时化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用电用火用气管理,加大管控力度,及时掌控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 电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并负责日常管理;
  (二)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敷设在可燃物上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金属槽盒等防火措施;
  (三)不得擅自乱搭乱接电气线路,严禁使用麻花线、铰接方式连接或将不同型号、规格的电线连接;
  (四)应及时更换老旧、绝缘层破损的电气线路;
  (五)电器产品应选用合格产品;
  (六)医疗用电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避免超期服役;
  (七)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电取暖器等外表面温度较高的电器产品时,应远离可燃物或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使用时应有必要的监控或保护措施,离开和用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八)严禁在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建筑内为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充电,严禁从室内拉“飞线”充电;
  (九)设有UPS电源及蓄电池等备用电源的应定期保养检测,出现故障应及时更换;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电气安全检测,排查整改电气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安全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室内吸烟,随意丢弃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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