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7.28
∙【分 类】其他
正文
天津高院发布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1.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系在天津自贸区注册经营的一家主要从事食品进出口的民营企业,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在北京注册经营的一家主要从事冷冻食品销售的民营企业,被告冯某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天津某食品公司系从事食品销售的中间商。自2018年起被告直接或经天津某食品公司从原告处采购进口冷冻食品,后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对外销售。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进口冷链食品销售遭受强烈冲击,被告作为冷链食品销售企业,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无法按时结清货款。后经原告、被告及天津某食品公司三方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作为下游销售企业直接向原告支付货款,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1月8日,并由冯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宽限未果后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50余万元及违约金,并要求冯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过程】
本案开庭之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对案情初步分析,法官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具备直接裁判条件。但通过庭前、庭后与冯某的电话沟通以及对双方前期履行合同情形的研判,法官判定本案有调解可能,为力求促
成合作共赢,法官反复与原被告沟通,促使原告理解被告面对疫情维持经营的不易,敦促被告提出具有诚意的调解方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深化供货关系;被告操作运营电商销售渠道,销售原告今后供应的冷冻食品,原告与销售平台直接签约并闭环收款;每月销售产生的利润全部冲抵欠款,利润不足10万元时由被告补足。同时,因被告此前多次逾期,原告对被告履约能力缺乏信心,为打消原告顾虑,法官建议双方在诉讼期间申请调解期限,本案暂缓作出判决,双方在法院监督下试行调解方案。如可行,双方确定以此为终局解决方案;如方案失败,再另行协商或及时作出判决。后在法院协调促成下,双方互谅互让、积极努力,该方案在2021年5月、6月试行顺利,2个月销售额已超100余万,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原告重新建立了对被告的信任,此后双方均向承办人表示将继续按照该方案和解履行,原告自愿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撤回诉讼。
【典型意义】
天津自贸区是国内冷冻食品进出口的重要集散地,区域内聚集了大量冷链食品相关企业,业务范围自京津冀辐射至全国多地。新冠疫情暴发后,由于冷冻食品携带病毒事件频发,冷冻食品进口销售产业链受损严重。本案原、被告为京津两地冷链食品采销民营企业,在
案件审理中,自贸区法院以为企业纾难解困、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不单纯追求结案效率,慎用善用司法裁判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得以兑现,也帮助困难企业重新赢得发展机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战略大局,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的担当,同时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涉疫情货款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参考。
2.某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港某公司申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被告某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委托原告天津港某公司进行铁矿石的卸船和仓储看管作业,共有57203湿吨的铁矿石堆存于原告处,因能源公司一直未支付港口费和堆存费,被告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于2018年11月立案后,经一审审理,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港口费及自2014年起计算的堆存费,同时确认原告对涉案铁矿石享有留置权。2019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0年4月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天津海事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积极采取各项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能源公司原为大型煤炭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债务缠身,其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均已被多家法院先后冻结、查封,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多笔债权也均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收回。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等措施也没有收到实际效果。唯有涉案的57203湿吨的铁矿石仍堆存于申请人处,但该货物已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因本案判决确认申请人对涉案铁矿石享有留置权,天津海事法院依据《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请求将被查封的货物移送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后了解到货物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天津海事法院不再要求移送,而是积极配合唐山中院完成财产处置,并积极引导当事人扩大宣传力度,引入众多有意向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涉案货物,最终涉案货物以高出评估价格600多万元的价格成交,最大限度实现了货物价值。拍卖成交后,两家法院相互配合,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债权分配,本案申请人共计1600余万元债权得到了足额实现,国有资产实现了全额回收。
【典型意义】
本案面临数额巨大、纠纷时间长、矛盾隐患涉及面广、跨地域执行难等多个难题,一旦“执行不能”,国有资产将面临重大损失。在涉案货物被河北地区法院首先查封的情况下,津冀两地法院加强沟通,互相配合,使涉案货物能够及时高效的完成价值最大化的处置变现,确保案件圆满执行。本案津冀两地法院协同执行的做法,既保护了国有资产不受侵害,也为深化京津冀跨域执行联动,携手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
3.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某装饰材料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公司)于2018年通过受让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
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水龙头、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销售标识为“潜艇图形与hchqinst XGCHVI”的止逆阀产品,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明知或理应知道“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伦理,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标识为“潜艇图形与hchqinst XGCHVI”的止逆阀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
【调解情况】
北京疫情出京最新规定 原告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是一家从事科技开发、销售卫生洁具等品牌地漏的企业。在做市场调研时发现,天津有商家在销售假冒的品牌地漏,涉嫌侵犯其商标权,于是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涉及包括被告在内的12家销售商,合计24个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先行调解,挨家挨户上门送起诉状,了解被告商户的情况和意见。被告销售商多为五金店、装饰城、卫浴商家等小商户,认为应由“上家”即供货商来承担责任,
不理解也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法院工作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让被告商户了解到商标权利人对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供应商都有权提起诉讼,销售商一旦侵权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让被告商户理解并配合调解工作。为满足疫情防控和工作便利需要,法官利用人民法院线上调解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开展后续调解工作。考虑到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较高,被告作为小商户难以承担,法官与原告多次沟通,最终做通其工作,协商确定了案件赔偿金额,并对相关商品下架,停止侵权。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系列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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