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
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
作者:郝丹丹 袁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2
        摘要近几年,随着共享经济产业的兴起,Uber、滴滴出行等网约车的出现满足了人民众的个性化出行需求,为公众带来了很大便利。但由于现有制度对该新兴产业的界定与规制存在不清晰和漏洞等问题,在发生网约车侵权事件时,往往难以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且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性规定不同,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客观上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以及居间合同关系等多种协议模式。劳动合同关系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合同关系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司机有过失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居间合同关系模式下,则应参考适用劳务合同的责任分配规定。
        关键词网约车 侵权主体 赔偿责任
        一、网约车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2012年网约车在全球范围内兴起,20147月网约车凭借着其高效率、优服务、快捷方便等众多优势开始在我国上线推行。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服务模式不仅解决了城市的打车难问题,也为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同时也满足了人民众的个性化出行需求,为公众带来了极大便利。201681日,国内网约车的代表首汽约车对车辆要求“滴滴出行向世界宣称已与Uber全球达成了长期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Uber在中国的打车品牌、打车业务、打车数据等全部资产并且在大陆运营。在短短几年后,各种网约车APP软件便像雨后春笋一样开始发展起来。
        截止201612月份,全国已有网约车用户7.31亿人,网约车平台30余款,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滴滴出行、易到、神州专车和首汽约车,他们各有自己的定位、服务类别、发展策略等。据最新数据统计显示,网约车用户的数量在大城市中呈直线上升趋势。2017年上半年网约车城市分布中,北京排行第一;上海排行第二;广州排行第三。具体按百分比来说,一线城市占比42.1%;二线城市用户占比29.2%;三线城市用户占比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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