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
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注册基金公司 第八条 合肥兴泰集团设立运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 合肥兴泰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须注册在合肥市(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
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实缴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
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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