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3.26
【字 号】鄂政发〔2016〕11号
【施行日期】2016.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型企业,显著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将我省打造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资本和人才洼地,现就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股权投资基金业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股权投资基金业在推动创新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降低企业负债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发挥我省在产业基础、科教实力、人才资源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把大力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业作为深化投融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以及以全球视野广泛整合资本、项目、人才优势资源等方式,培育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全省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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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目标
  (一)突破式发展基金机构。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为引领,加强与国家级和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依法依规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业务管理总部,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到2020年,全省新增股权投资管理机构1000家以上,新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5000亿元以上,其中新增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1000亿元以上。
  (二)丰富基金类型。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扩展期、成熟期及上市后的企业,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吸引金融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直接投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和公募基金,着力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和适应人民众财富管理需要的股权投资基金链条。
  (三)建设基金集聚区。加大对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的招商力度,鼓励其在省内中等城市设立各类基金及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等,优化空间和功能布局,完善政策配套,创新政务服务,引导基金公司在一定区
域内集聚发展。支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资本特区”,支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集聚发展,力争在全省形成若干个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区。要围绕各集聚区的定位和特优势,积极引进服务核心业态的中介机构、辅助性产业、共生性产业及配套支持机构,加大国际学校、信用评级、大数据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基金业服务体系,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三、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规范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优化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环境,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
  (一)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便利的商事登记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的规定,对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工商注册登记等给予便利。发起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向有权批准的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商务部门的复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在核定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
时,应加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限制性用语。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商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可行性评估。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凭地方政府金融办(局)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可行性评估申请由企业主要发起人向当地政府金融办(局)提出,申请材料应包括拟设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协议或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等。地方金融办(局)应就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募资和管理能力做出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落实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制度。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要求,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创新。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股权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证券、对冲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业务,推进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创新,力争形成较为完善的私募业务体系和产品体系。
  (五)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业监管。严格遵循国家关于股权投资设立方式、登记备案、募资方式、募资对象、资本认缴、投资者人数、资金存放等要求,切实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及变更登记信息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办(局)通报。地方金融办(局)应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跟踪服务。依托省信用信息平台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业监管,加强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工作。加强股权投资的风险警示和宣传教育,提高众风险意识,加大对不规范运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以“股权投资”、“股权众筹”等为名的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四、加大股权投资基金业政策支持力度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列支持政策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公募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管理机构,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
  1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湖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
  2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公募基金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认缴制,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基金和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财政扶持政策。继续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中关于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需要,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
  1.办公用房补助。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市场房价给予1.5%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补贴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但要与基金管理规模相适应)。
  2.落户奖励。本项奖励给予的基金,指在湖北省内新设或者迁入的基金,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湖北,基金规模以实际到账金额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可分次拨付。
  (1)对规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天使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投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3)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
  (4)对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和公募基金等其他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
  上述各类基金,单支基金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3.投资专项奖励。本项奖励由被投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奖励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支配。
  (1)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湖北省境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湖北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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