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必须注意的法律要点汇总(买房必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必须注意的法律要点
买房是人生一大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
一、签订空白条款需注意
1、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
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购房人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假,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房屋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
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或者商住两用地,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是否为出让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住宅到期可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性质土地一般需缴费续期。
3、看清楚房屋用途
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
公寓能否作为学区房,目前教育部门没有明确答复,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要特别慎重。
4、物业不能忽视
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仅要关注物业公司的声誉,还要仔细阅读物业合同。
虽然成立业委会后可以解聘物业公司,但目前的现实是很多小区因为居住率不足或者业主不愿多操心,业委会的成立遥遥无期,导致业主和物业之间纠纷较多。
5、车库和地下室或者阁楼的约定
合同签订时,开发商承诺给业主赠送车库或者储藏室、阁楼的,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的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最后不了了之。
而是否有车库,一定要看规划,也不是听开发商口头承诺。另外人防车位也需特别注意。
6、面积的约定
在开发商和购房人的约定中,往往约定房屋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主。这一做法规避了3%的法定条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以大家可以在合同签订时直接约定面积,明确约定超过多少不再付费。
7、贷款问题的约定
开发商往往答应帮助购房人贷款,但合同却不约定无法贷款可以退房,而是约定因为购房人信誉等问题导致不能贷款的,购房人需一次性付清房款。
可以先行查询个人信用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无法贷款可以解除合同”。
8、逾期或者赔偿的问题
开发商和购房人会在合同中,对双方办证或者缴纳购房款等问题的期限进行约定,但如果细心就会发现,双方违约后,赔偿的金额是不对等的,合同签订时可要求对等待遇。
9、交房的问题
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在哪个验收环节之后,才可认定完成交房。验收方式有单体验收、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等。
10、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部位的约定
小区内的会所、健身房等场所,如果合同未约定这些场所的产权,当开发商出售这些场所后,业主不一定能免费或者优惠使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这些场所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则开发商不能出售这些场所。
11、对各类设施的约定
燃气、宽带等,往往开发商都只选择一家,导致用户无法选择,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开发商允许几家经营商进入小区,业主就能拥有主动权。
12、双方协商解决的内容必须多研究
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不能简单地标注协商解决。
二、合同附件也要留意
交房需要注意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
(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
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使用概念化的词语。
像“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不应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高级”具体标准是什么,“名牌”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3)根据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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