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需要怎么写呢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需要怎么写呢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在房产交易中起着很重要的作⽤,⼀定不能因为⿇烦就选择不签订,如果要签订,那就要弄清楚购房合同协议应该怎么写?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需要怎么写呢
⼀、关于订⽴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特别提⽰:
1、买卖双⽅经友好、⾃愿协商⼀致,订⽴如下条款,作为对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签订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买受⼈确认出卖⼈已就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中包含的免除或限制出卖⼈责任的条款作出了特别提⽰,买受⼈对相关内容已充分理解其含义并同意全部内容。
2、买受⼈确认:对于主合同的订⽴以及对于本合同项下房屋价格存有重⼤影响的因素,买卖双⽅均已在主合同及本协议中进⾏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此,买卖双⽅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卖⽅有关本合同项下房屋的⼀切承诺均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双⽅通过⼝头、书⾯、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不限于⼝头讲解、⼴告、楼书、样板房、⽰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都不作为确定双⽅权利
、义务、责任及卖⽅有关本项⽬的⼀切承诺的依据。卖⽅的售楼书、售楼⼴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件为准,如发⽣变化不另⾏通知。
⼆、关于本合同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出卖⼈已向买受⼈说明:层⾼为设计标准层层⾼,⾮楼层净⾼,不同空间和部位的层⾼会因设计、施⼯不同⽽不同。买受⼈对此已充分理解,并不持异议⽽愿意接受。
2、该商品房朝向以红线图朝向标准为准;阳台个数及封闭状况以规划部门批准单体⽅案为准。
3、买受⼈在认购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时已被告知,本条中约定的房产测绘机构可能因故发⽣变更,对此买受⼈不持异议。如发⽣上诉变更,出卖⼈不再另⾏通知。
三、关于按揭付款⽅式及期限
1、因出卖⼈致买受⼈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不买受⼈选择合同继续履⾏的出卖⼈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因出卖⼈致买受⼈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解除合同的,出卖⼈仅返还买受⼈已付购房款的本⾦,出卖⼈不承担利息及其他损失。
3、买受⼈选择按揭付款⽅式应在签订主合同之前向银⾏或公积⾦机构及其代办机构确认该付款⽅式的可⾏性,并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若⾮因出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国家⾏政机关、⾦融机构、买受⼈资信或⾃⾝条件不符合贷款要求等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价款未按时⾜额到达出卖⼈指定账户(采取银⾏商业贷款⽅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起三⼗⽇内到达出卖⼈指定的账户;采⽤公积⾦贷款⽅式(包括商业公积⾦混合贷款⽅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起四⼗五⽇内到达出卖⼈指定账户),买受⼈必须于前述付款期限届满之⽇起三⼗⽇内⼀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在征得出卖⼈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付款⽅式,逾期则视为买受⼈逾期付款,出卖⼈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4、本条约定的“⾮归责于双⽅的原因”具体指⾃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调整不属此列。
5、买受⼈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式和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
⽀付⾄出卖⼈指定账户。出卖⼈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帐号:
开户银⾏:
四、关于买受⼈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逾期付款,除依照本合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出卖⼈交房时间相应顺延。
2、买受⼈逾期付款超过约定期限出卖⼈解除合同的,出卖⼈仅退还买受⼈全部已付本⾦,不包括利息及其他损失。
3、买受⼈违反银⾏按揭贷款合同的义务,⽽导致银⾏要求出卖⼈承担责任的,出卖⼈因此⽀付的相关费⽤(包括本⾦、利息、违约⾦、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公正费⽤、执⾏费⽤等)由买受⼈承担。同时买受⼈应按本合交房需要注意什么
同购房总价的30%向出卖⼈⽀付违约⾦。
五、关于交付时间和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程竣⼯合格证明⽂件”出卖⼈、买受⼈⼀致理解并同意系指出卖⼈取得的《建筑⼯程竣⼯验收报告》。
六、关于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条件
1、本合同中燃⽓交付时间与使⽤条件为:实际交房使⽤后180个⼯作⽇内达到使⽤条件;
2、本合同中买受⼈同意相关商业配套设施⼟建⼯程施⼯完成之⽇视为竣⼯。
3、关于出卖⼈对本项⽬相关设施、设备的承诺仅限于与买受⼈购买商品房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不包含其他设施设备。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和⽇期外,其他项⽬的交付时间不迟于竣⼯交付的时间。
七、关于逾期交房责任
1、合同中“……出卖⼈应当⾃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起的90⼯作⽇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中所指“全部已付款”,仅指买受⼈实际⽀付给出卖⼈的全部购房款本⾦(含已付按揭本⾦),除本合同约定之外,其他费⽤及损失由买受⼈⾃愿承担。
2、双⽅同意出卖⼈如有逾期交房情形发⽣,逾期交房违约⾦赔偿⾦算⾄出卖⼈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程竣⼯验收报告》,登报通知交房之⽇⽌。从出卖⼈在报纸上刊登上诉交房通知之⽇起,出卖⼈不再承担任何逾期交房违约赔偿责任,买受⼈如违反本条规定,出卖⼈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买受⼈已实际⽀付的购房本⾦,其余费⽤及损失买受⼈⾃⾏承担。
3、出卖⼈逾期交房天数达到买受⼈解除合同条件时,买受⼈选择解除合同的,必须在60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起算)书⾯通知出卖⼈,出卖⼈在60⽇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起算)未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通知的,视为买受⼈选择继续履⾏合同,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逾期交房违约⾦适⽤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继续履⾏合同之规定。
⼋、关于交接⼿续
1、买受⼈同意本合同中“书⾯通知”指出卖⼈刊登于报纸上的交房通知。
2、出卖⼈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之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式通知买受⼈房屋交付事宜,买受⼈⾃⾝亦负有注意之义务。出卖⼈依照本合同约定⽅式履⾏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已将该交付通知送达买受⼈。交付时间即为通知截⾄时间,房屋所在地即为交付所在地。
3、出卖⼈依约发出的交付通知所载期限届满前,买受⼈应办理完毕相关交付⼿续。买受⼈拒绝办理收房⼿续的,视为出卖⼈按时交付。⾃交付期限届满之⽇起,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毁损、灭失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交付或视为交付之⽇起由买受⼈承担。出卖⼈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保修责任时间也从即⽇起计算。
4、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达到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即可交付买受⼈。买受⼈认为该房屋本⾝或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买受⼈认为交付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出卖⼈按照合同约定进⾏保修(整改)但保修(整改)期间出卖⼈对此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5、买受⼈需要向出卖⼈付清全部房款和违约⾦(如有)、与出卖⼈签订相关交付补充协议、付清缴纳办
理产权所需要的相关费⽤及资料、缴纳本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滞纳⾦(如有)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可办理⼊住⼿续。否则,出卖⼈有权拒绝将本合同项下房屋交付给买受⼈。同时。因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承担。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严重影响买受⼈对房屋的正常使⽤"的情况仅指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质量问题或严重渗漏问题。
7、除上诉所述情况外,其余情况不视为影响居住。依照本合同之约定,因质量缺陷给买受⼈造成损失的,出卖⼈应当予以赔偿,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买受⼈同意免除出卖⼈相关赔偿责任。
8、《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指“买受⼈对出卖⼈所交付的商品房⽆异议”系指在出卖⼈登报通知交付之⽇起90⽇那⽇买受⼈未提出书⾯异议的情形。
9、如买受⼈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出卖⼈将不再另⾏通知买受⼈办理交房⼿续,由买受⼈直接到出卖⼈处办理房屋交付⼿续。
九、关于规划变更的约定
1、本商品房项⽬分期开发,合同所称“该商品房”仅指本合同约定的该套商品房所处楼栋。鉴于此,双⽅约定出卖⼈有义务书⾯通知买受⼈,买受⼈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规划变更系指:该规划变更改变本合
同项下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并对买受⼈造成不利的影响的情形。除此外的其他规划变更双⽅同意视为不影响房屋交付及双⽅合同⽬的实现情形,合同应继续履⾏。同时,买受⼈同意放弃追究出卖⼈的相关责任。
2、如发⽣规划变更情形买受⼈选择退房的,除本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外,其余损失和费⽤由买受⼈承担。
3、发⽣上款所指买受⼈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规划变更情形,买受⼈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参照合同的约定处理。但买受⼈应在接到出卖⼈相关通知之⽇起15⽇内或出卖⼈通知的房屋交付之⽇起2个⽉内⾏使上诉权利。买受⼈逾期未⾏使上诉权利的,视为买受⼈愿意接受此种规划变更,合同因此继续履⾏,双⽅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4、出卖⼈依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通知买受⼈规划变更情形后,买受⼈选择不退房的,双⽅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设计变更
1、本合同所称“该商品房”仅指本合同约定的该套商品房。
2、如发⽣设计变更情形,买受⼈选择退房的,除本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外,其余损失和费⽤由买受⼈
承担。
3、如发⽣买受⼈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设计变更情形,买受⼈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参照本合同约定处理。但买受⼈应在接到出卖⼈相关通知之⽇起15⽇内或出卖⼈通知的房屋交付之⽇起2个⽉内⾏使上述权利。买受⼈逾期未⾏使上述权利的,视为买受⼈愿意接受此种设计变更,合同因此继续履⾏,双⽅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约定,发⽣设计变更情形后,出卖⼈有义务通知买受⼈。买受⼈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买受⼈同意就此放弃追究出卖⼈相关的权利。
⼗⼀、关于住宅保修责任
1、出卖⼈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的,买受⼈应对出卖⼈的保修⾏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买受⼈拒绝出卖⼈⼊场维修等原因导致出卖⼈⽆法履⾏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的责任由买受⼈⾃⾏承担。若因买受⼈所购买商品房相邻的房屋发⽣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买受⼈应在收到出卖⼈或物管公司或相邻房屋业主的通知起7天内为相邻房屋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导致相邻房屋损害加重的,买受⼈应赔偿所有损失,
⼗⼆、关于房屋登记的约定
1、“商品房交付使⽤之⽇起”是指出卖⼈与买受⼈实际办理完房屋交接⼿续之⽇。
2、办理⼊住⼿续前买受⼈应向出卖⼈缴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民币伍佰元,届时按出卖⼈指定的第三⼈代为办理收费据实结算。
3、关于初始登记违约责任及转移登记违约责任同时产⽣时,买受⼈可选择其中⼀项要求出卖⼈承担,但⼆者违约责任不作累加。
4、出卖⼈承诺在买受⼈交齐办理产权过户⼿续所需的所有资料和相关税费后的叁拾陆个⽉内向买受⼈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相关⼿续。逾期未能向买受⼈提供的,则出卖⼈按买受⼈已付款房款的每⽉万分之⼀向买受⼈⽀付违约⾦。
5、如果出卖⼈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相关⼿续,则出卖⼈免于承担主合同所约定的逾期办理初始登记所应承担的⼀切责任。
6、如涉及到办理该套房屋的预告登记,需向产权处交纳的相关费⽤由买受⼈承担。
7、买受⼈应在出卖⼈出现违约情形达到退房条件之⽇起30⽇内通知出卖⼈对此的处理意见。买受⼈选择退房的,出卖⼈在买受⼈提出退房要求之⽇起六⼗⽇内将买受⼈已付的房款⽆息退款还给买受⼈,并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赔偿买受⼈的损失,出卖⼈不再就此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8、买受⼈只承担办理房屋产权的协助义务,买受⼈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已缴清的相关凭据。否则出卖⼈有权不予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引起的⼀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应由买受⼈全部承担,出卖⼈对此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责任。
⼗三,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1、本合同中所收取物业管理费为订⽴合同时之市场价格,如遇政策调整,物绍,对此不保证,上述情况均存在变化的可能性,应以相关经营者的具体信息为准。
⼗四、关于不可抗⼒
1、如发⽣凝冻,雪灾等⾃然灾害且新闻媒体对此已报道,为公众知悉的情形,出卖⼈不再另⾏通知买受⼈,出卖⼈交房时间相关顺延,并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关于争议解决⽅式
1、出卖⼈与买受⼈均认同本合同中载明的争议解决⽅式,除此外,双⽅同意均不应采⽤⾮法⼿段损害对⽅的⼈⾝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
⼗六、关于特别提⽰事项。
1、本商品房为⽑坯房交付。
2、出卖⼈已在本项⽬销售现场向买受⼈明⽰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的⽂件,证书及重要提⽰。买受⼈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明⽰的⽂件、证书及重要提⽰,且对此不持异议,因此,买受⼈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了解,并对此不持异议。因此,买受⼈对所认购的物业的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了充分了解,并对此不持异议。
3、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及号码必须是对⽅发信、致电等⽅式可联系到的,⼀旦发⽣变更,必须及时书⾯通知对⽅。否则,由于地址填写不详或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所引起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楼或逾期收楼、逾期办证等)由过错⽅承担。
4、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出卖⼈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为出卖⼈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最⼤违约赔偿责任,买受⼈对此⾮常清楚,因此放弃要求出卖⼈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之外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的⼀切权利。如买受⼈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出卖⼈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之外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买受⼈应承担伍万元违约赔偿⾦。
5、本项⽬沿街住宅底层有商铺,商铺可能引起餐饮、娱乐、酒吧、服装店超市等⽣活配套设施,买受⼈对此予以理解、⽀持,并承诺不对上述经营范围进⾏⼲涉,否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其他⼀切法律后果。
6、煤⽓管道的设计、施⼯、安装等⼯作均由相关单位进⾏,出卖⼈⽆权⼲涉。因其相关⼯作影响买受⼈房屋使⽤功能的,出卖⼈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项⽬为分期开发,后期建设过程可能对已住的业主带来不便。
8、本项⽬售价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不利因素可能对居住造成的影响。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买受⼈购买⼒、财产等⾃⾝客观情况发⽣变化、出卖⼈财产、经营状况等⾃⾝客观情况发⽣变化、房产因市场发⽣变化⽽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不得据此主观解除或变更合同。拒不履⾏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2、⽆论双⽅因何种原因解除本合同,双⽅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及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续。出卖⼈在前述各项⼿续办理完毕、买受⼈将房交还出卖⼈后30个⼯作⽇内退还买受⼈已付款项。如买受⼈拒绝配合办理上述解除⼿续,则⾃本合同除之⽇起,买受⼈每⽇应按购房总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出卖⼈⽀付违约⾦。上述违约⾦出卖⼈有权⾃应退还买受⼈的相关款项中扣除。不⾜部分由买受⼈补⾜。
⼗⼋、关于补充协议的效⼒
1、本补充协议是买受⼈、出卖⼈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九、格式条款提⽰说明和确认
1、买受⼈确认,出卖⼈在签订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出卖⼈责任的条款做出了特别提⽰,买受⼈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买受⼈(签章)出卖⼈(签章)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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