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 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 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
  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农业银行机构,不批准设置发卡中心;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可以管辖行为依托或在就近的发卡中心制卡;省、自治区一级的分行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发卡中心,应主要行使其业务上的推广、管理和监督职能;确需发卡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三章 信用卡种类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目前发行的金穗信用卡是人民币信用卡。农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种
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和定义。金穗卡的发行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从信用卡的信用等级来分,可分为金穗卡金卡和金穗卡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没有资金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卡;普通卡则是对一般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卡。
  从信用卡的发行对象来分,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是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行的信用卡,个人卡是指对年满18周岁以上,有固定收入的成年人发行的信用卡。
  从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可分为金穗万事达卡和金穗维萨卡。农业银行先后加入了万事达卡和维萨卡两大国际组织,发行的信用卡也将使用两大国际组织在国际上推广的商标。使用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商标发行的金穗信用卡称金穗万事达信用卡,使用维萨卡国际组织商标发行的金穗信用卡称金穗维萨信用卡。
  以后根据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新的信用卡种类时,由总行统一作出规定。各级农业银行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但无权决定是否增加信用卡种类。
第四章 信用卡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信用卡机构和稳定的专业队伍。信用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分四级管理,即总行--省、自治区分行--发卡中心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基层行。
  第八条 省、自治区分行只要在其辖区内开办了信用卡业务,就必须设置信用卡业务管理机构,辖区发卡中心在5个以下的(含5个)可先在资金组织处下设信用卡科,配3--5名专职人员管理信用卡业务;辖区发卡中心在6个以上的(含6个)必须设置信用卡业务管理处,配6名以上专职干部管理信用卡业务;人员的配备必须包括业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 各发卡城市行必须设置专门信用卡业务机构,大城市行至少要配备20名专职人员,中小城市行至少要配备15名专职人员;发卡量达到万张以上的行,必须配备25名以上专职人员。以后随着信用卡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要及时地增加业务人员。
  第十条 受理信用卡业务的基层行(主要指区、县级),必须配备2--3名专职人员开展信用卡业务,业务量大的可以设置专门的信用卡机构,增加信用卡业务人员。
  第十一条 信用卡业务是全行具有战略意义的业务,各级农业银行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抓好这项业务,各营业网点必须积极认真地受理信用卡业务,各发卡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章 持卡人
  第十二条 持卡人是指经过银行审核批准,同意发给金穗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要申领金穗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审核、批准,办理一切合法手续后,方可成为持卡人。
  第十三条 凡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居住户口及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年满18周岁、有稳定职业、有正常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均可申领金穗卡。申领金穗卡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领用金穗卡协议,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担保,办理一切合法手续。
  二、按规定交存开户资金,及时交纳年费。
  三、外地、人员及现役军人申请领用金穗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签发的
合法的身份证件,并提供具有担保条件的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担保。
  四、单位申领金穗卡金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经济实力雄厚、经济状况好、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五、个人申领金穗卡金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能提供在当地长期就业的有效证明),有较高的稳定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二)个人信誉状况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没有不良动机;
  (三)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申领金穗卡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供经济担保,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担保方必须无条件偿还其全部债务。担保形式分以下三种:
  一、单位担保,凡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债务偿还能力的单位均可为持卡人担保,为金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还必须在农业银行开有存款帐户。
  二、个人担保。凡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正常的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担保人。但持卡人直系亲属不能为其
担保。
  三、资金、财产担保。指申领人用本人的合法财产作抵押进行担保。申领人用资金作担保时,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定期存款帐户,个人金卡贰万元,个人普通卡伍仟元,存期应超过金穗卡有效期,非经发卡机构同意,其担保金不得提前支取;用不动产作抵押担保的,抵押品价值必须在五万元以上,申领人应将经过公证的产权证交发卡机构保管。当资金不能归还时,用以抵偿其债务,不足部分另行追索。
  无论单位担保还是个人担保,担保人必须遵守金穗卡章程,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为其偿还一切债务。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信用卡资金安全,各发卡机构必须对申领金穗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的基本条件、资金、信誉、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及审核。调查、审核的内容应包括:申领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签名、印章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性文件及有关附件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是否符合条件,其资信状况、债务偿还能力如何等。
  第十六条 为建立、健全持卡人档案资料,降低信用卡风险,各发卡机构必须及时对持卡
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估来确定持卡人的信用等级。
农业银行帐户查询  各发卡机构进行资信评估时,可根据不同的卡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标准。一般可参照以下的内容:
  评估申领单位、担保单位的主要项目:所有制性质、单位规模、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状况、平均存款余额、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等;评估申领人、担保人的项目:所在单位性质、职业、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行为表现、担保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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