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处理“现金折扣”?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处理“现金折扣”?
01
引  言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它通常用3/15;2/45;N/90等比例形式展示,表明在15天内回款,可以享受3%的折扣比率。
在实务中,通常还会有更精细的算法,比如约定的信用期是90天,那提早45天付款,就会有相应提早付款天数对应的贴息
现金折扣,最终的结果是销售方收到的销售款减少,而这部分对价用于购买方提早支付货款
对于现金折扣的理解,以及目前的会计处理,我们或许有些不解,今天就结合案例,一起来探讨下。
02
新旧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会计处理的变化
首先,我们回归定义,来看新旧准则中对现金折扣会计处理的规定。
收入准则未变更之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在收入准则变更之前,实务中的做法基本统一:以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也就是全额体现收入,实际发生的折扣,计入相应的财务费用。
这种会计处理,不需要提前进行会计估计,按照实际发生的来做就行,易理解,且简单。
在新收入准则中的规定,则是这样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企业在判断交易价格是否为可变对价时,应当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以往的习惯做法、销售战略以及客户所处的环境等),以确定其是否会接受一个低于合同标价的金额,即企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
同时,在财政部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中: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第一段内容,是新收入准则有关于可变对价的内容,而财政部的实施问答,则明确说明现金折扣的处理,按照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这似乎已经很明确了:
在新收入准则下,在确认销售收入时,要预估现金折扣发生的比例,并相应扣除后,确认收入
后再结合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来调整之前收入确认的金额。现金折扣对价部分,不再单独计入财务费用。
新旧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由此看来,变化非常大
那实务中如何处理?我们先结合一些案例来看看
03
案例一和案例二:按照可变对价处理
案例一:先正达集团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农业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涵盖植物保护、种子、作物营养产品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 并从事现代农业服务。目前正在申请科创板上市。
公司对客户提供相应的现金折扣具体业务背景和会计处理如下
公司的现金折扣,就是我们通常意义理解的现金折扣。
公司的会计处理,则按照新收入准则来执行,也就是按照“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来做。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税),预估客户执行现金折扣比率为2%,也就是说公司预估实际收到的对价为980万元。
则本年度确认预估收入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980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收入的当前最佳估计数)
年底结算时,若发现本年度实际折扣执行比率为1.5%,也就是说公司实际收到的对价为985万元。则年底补充确认收入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年底结算时,若发现本年度实际折扣执行比率为2.5%,也就是说公司实际收到的对价为975万元。则年底补充冲回收入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  5
贷:应收账款       5
实务中的处理是连续的,不一定在自然年底结算时,对采用可变对价确认的预估收入,进行确定性的调整。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预估收入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 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案例二:泓禧科技
泓禧科技申请在北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高精度电子线组件,微型电声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这家单位也是按照可变对价规定来处理现金折扣,也就是现金折扣相关金额冲减收入。
只是做法和上述案例一有所不同,公司没有进行预估,而是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按照相关金额直接冲减收入。
该公司的处理方法,也按照新收入准则来执行。也就是按照扣除折扣金额前的金额来确认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冲减当期收入
这么一看,这样的处理,在实务中操作起来,要简单多了,而且整体来看,会计处理也没什么问题。
当然这种情况适用于现金折扣占收入比例较低的情况一旦比例较高,重要性水平也会提升,就需要“正儿八经”地去预估了。
04
案例三和四:聚合科技和东利机械
案例三:聚合科技
聚合科技主营业务为风电叶片用环氧树脂、电子封装用环氧树脂、粉末涂料、有机硅树脂和其他新型复合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
公司客户主要包括风电叶片制造商、风电整机厂商、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等。
在问询中,和现金折扣的问题是这样的:
可见,聚合科技是按照老办法来做的,仍旧计入财务费用。原因是这部分实质不属于可变对价,而是属于相关融资费用。
案例四:东利机械
东利机械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石油阀门零部件及其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对现金折扣也是和聚合科技的类似做法:
公司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现金折扣属于“偶发行为”,并非在销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无法预估最佳估计数”因此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上述解释,似乎有些牵强,但确实也是实务中部分公司采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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