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一篇文章学会新收入准则
这篇文章1万2千字,很长,貌似小哥的文章都很长,不知道你们喜不喜欢长的。1万2的就是超长了,对于超长的文章,都应该有个摘要。
摘要
1、如何深入理解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与旧准则相比,这几个条件有哪些变化?2、如何区分“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还是“属于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本文结合会计准则委员会给出的三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3、用全额法确认收入还是净额法?本文结合实务中的行业,对全额法和净额法进行详细讲解。4、新收入准则下有哪些新科目?如何深入理解这些科目?这些科目与旧准则有什么联系?5、新旧准则如何衔接?要不要追溯调整?
引言
有同学说,准则太晦涩了,小哥你能不能讲讲新收入准则。
没问题,那些难啃的准则,就交给小哥吧,然后用最通俗的语言讲给你听。小哥就是为你而
存在的,风雪是你,平淡是你,清贫也是你,荣华是你,心底温柔是你,目光所至也是你,我的眼里只有你。
但是,小哥讲是小哥讲,大家还是要去看准则的。会计准则,咱们吃饭的家伙,怎么能不熟悉它呢?
熟悉准则有什么用?
吵架用。
在实际工作的时候,有人也许会问你为什么要这么做呀?如果你说,审计小哥说的,我看过他的文章。对方肯定不服,审计小哥谁啊,不认识。
所以,当别人问你为什么的时候,你要用准则砸他:《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第××条balabala。这样才有说服力,也能体现我们的专业性,还可以装13。
别人一问,我们就能回答出准则第几号第几条,那是电视剧情节。其实现实中还是可以做到的,只要你经常看,经常用,想不知道都难。就像我们回家的路,走得多了,即便在伸
手不见五指的夜晚,也能走回去。曾经就有个学员问我为什么现金流的编制某些项目可以用净额填列,我就直接给他讲的第几号准则第几条。他问我怎么记得这么清楚。因为我写文章的时候,引用了好几次,就记住了。
当然,并非要求所有人都这么牛×,但至少你要知道准则中有这么个东西,你当场说不出来没关系,但你可以很快到它。实际工作,都是开卷考试,很多东西只要“混个脸熟”,知道它在哪里就行,用到的时候再把它拎出来。
所以啊,小哥这篇文章,只是用通俗的语言讲解一遍新收入准则,你们还是要去看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实务详解》,准则委员会编写的,每个优秀的财务人员都应该有一本。
小哥学习新知识的时候,都是把它跟已有的知识联系,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理解新知识。比如我们要去张三家,不懂路,但我们知道王二麻子家。如果有人告诉我们,张三家就在王二麻子家隔壁,则我们可以根据以往的记忆先去到王二麻子家,再走到隔壁。
而小哥要做的,就是告诉你“张三家就在王二麻子家隔壁”这个信息。新收入准则也一样,我们学过旧准则,可以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学习新准则,这样会快得多。
正文
一、章节的变动
新准则没有《15号建造合同》,相关内容并入了《14号收入》,内容的表述做了调整。在旧准则下,施工企业适用的是15号准则,商品销售适用14号准则,新准则把它们合并了,实现了“大一统”。
《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从此寿终正寝。
二、收入确认条件
(一)新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实务中,1-3条肯定是满足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这些条款,这老板也太缺心眼儿了。
第4条,商业实质有点难理解,但我们可以从案例去理解,哪些交易没有商业实质?比如两家石油公司,都是卖石油的,A石油公司深圳库存比较多,B石油公司北京库存比较多,两家公司互换一下石油,A石油公司的深圳仓库给点B石油公司,B石油公司的北京仓库给点A石油公司,以解燃眉之急,省时又省钱。这种情况就不能确认收入。因为换入跟换出的都是石油,换入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没有显著不同。
不确认收入,怎么做账呢?
借存货,贷存货。
有差额怎么办?
没有差额,按照换出的存货账面价值确认换入存货的账面价值。
第5条,对价很可能收回。旧准则也有相关的表述: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客户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就不满足这条。怎样才算严重的经济困难?比如资产负债率极高,账上的现金也不多。这样的客户也卖给他,也是缺心眼。如果卖的那天,客户还不困难,卖了之后才发生困难的,需要做差错更正吗?不需要,因为那是后来才发生的,提坏账就行。
这5条,只有第4和第5条需要关注一下。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签了合同就满足这5条了。但是,你见过企业签了合同就确认收入的吗?
所以说,还有一条: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条件就是“五加一”。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也就是收入确认时点,这个内容在第三个标题会详细讲。
(二)旧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
旧准则分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1、销售商品: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新旧准则收入条件的对比
1、旧准则强调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新准则强调控制。
这两者有啥区别?
首先看一下准则对控制的定义: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这个控制的定义是否似曾相识?没错,跟企业合并那章的控制,定义是一样的。旧准则中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不适用提供劳务,像那些施工企业,建房、修路这些属于提供劳务,用“所有权”来表述不太恰当。因此,新准则要把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一起规范,只能用新的表述,也就是“控制”。因此,控制的概念比“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表述更恰当。而且,“控制”的概念还能和企业合并中的“控制”联系起来,更能体现“大一统”的精神。
“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这个全部利益,有可能会高于成本,赚了,是报酬;也可能低于成本,亏了,有风险。不就是旧准则中的“风险”和“报酬”吗?从这个层面上说,新旧准则本质上还是没变,只是表述变了而已。
因此,“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和“控制”的区别就是:控制的表述更恰当,但本质意思是一样的。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2、新准则强调合同。
合同是所有业务开展的基础,因为合同规定了权利与义务,如果权利与义务都不知道,那不就是瞎忙活嘛。
准则中说的合同,不仅仅是书面合同,还包括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比如你走进小卖部,买了跟冰棍,人家老板可不会跟你签个合同,爱买不买。这就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即商业惯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旧准则中,合同的概念只在15号《建造合同》中,其实销售商品也是有合同的。所以说,强调合同,以合同为中心,这种变化很符合实际情况。
三、履约义务和收入确认时点
履约义务,对于销售商品来说,就是给客户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对于提供劳务来说,就是提供相应的劳务。
新准则:
新准则把履约义务分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和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为“时点”的,在客户取得相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履约义务为“时段”的,按“产出法”或“投入法”在履约期间内确认收入。
旧准则:
旧准则其实也分“时点”和“时段”,只是没有明确表述出来而已。在旧准则下,14号准则规范销售商品,属于“时点”;15号准则规范提供劳务,属于“时段”。
对于销售商品,旧准则是在“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新准则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前面讲过,风险报酬转移和控制本质意思是一样的,所以收入确认时
点也是一样的。
对于提供劳务,旧准则按照完工百分比,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方法有三种:
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方法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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