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计入利润表的。 他调整的是你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也就是你要先调整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数,然后调整你的以前年度损益对应的那个借方科目。
新准则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实务处理
2009-11-6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主要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
  使用该科目时需注意:
  (1)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例」2007年12月31日,A公司发现2006年漏记了一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100 000元,所得税申报时也没有包括这笔费用,该公司2006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以上资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 会计差错的分析。
  上年少提折旧费100 000元,多计所得税33 000元(100 000×33%),多计净利润67 000元,多计应交税金33 000元,多提盈余公积6 700元,假定税法规定允许调整应交所得税。
  (2) 账务处理。
  ①补提折旧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000
   贷:累计折旧  100 000
  调整所得税时: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3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 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 000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6 7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700
  (3) 调整年度其他项目(略)。
在新会计制度中,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
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
借(或贷户已有关科目,贷(或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或减少)的所得税,
借(或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或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调整后,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例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
在利润表中,取消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
由此可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影响的是期初末分配利润,不影响本期的损益,也不在利润表中反映。该科目不应再属于损益类科目。实际上它调整的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从性质上应属于所有者权益科目。
帐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帐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有关帐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帐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帐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增值税纳税检查补税后的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41.5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162.0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179.48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341.5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41.54
一、案例簡介
案例一:2001年5月,稅務部門在對某國有工業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該企業2000年度多提固定資產折舊100萬元(為便於計算,數據已作簡化處理,下同),因此責令企業作納稅調整,補交所得稅33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稅率33%)。當時企業會計人員所作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借:所得稅 33(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萬元)
②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萬元)
貸:銀行存款 33(萬元)
③借:本年利潤 33(萬元)
貸:所得稅 33(萬元)
④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3(萬元)
貸:本年利潤 33(萬元)
賬務處理後出現的問題:
①該企業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後續調整如何進行才能使固定資產賬面的折舊率、折舊年限、折舊額相吻合,並與實際稅負相一致?
②現行稅法已將所得稅定位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一項支出。將補交的所得稅結轉至利潤分配顯然不符合會計制度規定。
③上年未分配利潤的調增數不等於補交的所得稅額,處理結果有誤。
④未作補提盈餘公積調整,會計處理“漏項”。   
案例二:2000年3月,審計機關對某國有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審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上年度誤將購入的一批已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辦公設備記入“管理費用”賬戶,於是在下達的審計意見書中要求企業進行賬務調整(未列明調賬分錄)。該公司會計人員據此所作的調賬分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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