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管理的规范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投资或投资管理等行为,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省国资委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形式和分类包括: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
(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
(五)工程建设及运营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PPP模式(含BOT模式、BT模式等)、政府购买模式等的投资;
(六)房地产投资;
(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不同情况的投资分别实行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一)以下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1、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中“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和第(四)项;
2、除本条审批管理第1点外,单项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
同)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投资项目。对于纳入省国资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企业,并完成国企发展基金入股和员工持股的企业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
3、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办事机构和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等);
4、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其中,按规定由集团公司报省国资委审核后再作审批的项目包括:
(1)投资额达到归属于集团公司上年度期末所有者权益50%或以上的投资项目,或上年度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且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投资项目;
(2)与非国有资本合作但不控股也非实际控制人、且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投资项目;
(3)运用信托、期货或其它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金融工具支持主业发展且时点余额达到上年度期末归属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5%或以上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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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等重大投资项目。
(二)除上述实行审批管理项目外,其他境内单项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3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所属企业须在其董事会作出正式决议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报集团公司备案。纳入省国资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企业,并完成国企发展基金入股和员工持股的企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之内的。
第二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依法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引导所属企业投资方向;
(二)指导或监督所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及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
(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所属企业投资行为,指导或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分析,对重大、复杂投资项目,组织项目论证和风险评估,对不同情况的投资分别实行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和分析,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开展后评价,根据项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五)向省国资委上报需国资委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年度投资预算和投资计划、年度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入库申请、入库项目决策情况报告、入库项目实施进展总结等材料;
(六)根据国家、省或地方有关优惠政策、指导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项目投资管理进行职责划分,具体如下:
(一)集团公司发展部
1、负责牵头制定集团公司投资审批管理相关制度;
2、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投资项目报批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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