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5000元和500万元的标准说明
这两个数字反应出的是财务制度和税法在固定资产进入成本时的一个标准值。财务制度通常将使用年限超过一个单位价值在5000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其进行分期分摊资产成本,新税法制规定单位价值在 500万内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对于500万这个金额就是税法上规定的一个标准而已。
长期以来,我们很多企业财务都有一个定性思维,那就是按照税法来做账,今天税法说不超过5000的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那么我固定资产标准就按5000来,明天税法又说,不超过500万的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那我又给固定资产定个500万的标准。
其实税法的出发点本身就和核算是不同的,就比如说除了金额的标准,在折旧年限上税法其本身就有一套折旧年限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税法上,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而会计上呢,我们并无这样的规定,都是企业根据资产预计使用情况自行决定。
这种差异在实践中就会造成一个结果,什么结果呢?
比如一项资产税法上可以按5年折旧,会计预计使用10年,按10年折旧,那很显然,每年折旧是不同的。
前五年税法折旧就多,后五年税法折旧就少,拉通来看都是一样的,但是折旧影响利润,利润影响所得税,所得税认税法的,那么这样就影响每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了。
所以,如果有了这种差异,我们会计人就必须做两套固定资产的台账,用于记录固定资产的税会情况,方便我们在所得税汇算时候进行纳税调整。
两套台账,这个当然是很麻烦的。
也真是因为这种麻烦的存在,所以很多企业的财务干脆就直接不去判断资产的使用情况,一竿子的都保持和税法一致,税法不是说了5000标准,500万标准嘛,税法不是有最低折旧年限标准嘛,我都按照税法来,这样就不会有差异了,那么所得税汇算就省事多了,会计折旧多少,税法也认可多少,不需要任何调整。
所以,这也是这个标准作为核算依据的来源。
那么很显然,这样做并不科学,当然如果你是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保持和税法一致倒还真是没毛病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但是,如果你是会计准则,是大企业,是上市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那你再这样干,就是有点不靠谱了,你可以适当考虑税法规定,比如我公司规模大,那5000以下我不计固定资产,这个没问题,但是你要说500万以下我都不计入,这个就太夸张了,完全就不合理了。
中了500万要交多少钱税税收优惠政策未必反映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我们也不应该以税收政策来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说,公司固定资产标准还是的参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所以最后的结论是什么呢?固定资产在核算上并没有限制金额的标准,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该明确自身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核算标准,核算方法等等,一切都要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出发点,当然你可以适当考虑和税法的一致性,但是如果实际情况和税法的完全背离,那么还是要各走各路,桥归桥,路归路,不要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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