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考专题:中国古代的赋税与户籍制度
必考专题:中国古代的赋税与户籍制度
赋税与户籍制度
特点:劳役地租→井⽥制下公⽥、私⽥的区分,先公后私的耕作顺序。
有亡荒阅:周⽂王时期,为稳定社会秩序制定了“有亡荒阅” 的法律。荒:⼤;阅:搜捕,是⽤以保证追捕逃亡奴⾪,交还原主的共同规约。说明了周⽂王时期已经有了使⽤奴⾪和奴⾪逃亡的现象。
不籍千亩:周宣王时期,井⽥制难以为继,被迫废除借助民⼒耕作公⽥的制度,改将公⽥予以农民耕种,收取⼀定的⽥租,此即“不籍千亩”。由此,井⽥制下的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变,封建⽣产关系发展起来。
料民于太原:是西周晚期⼀项旨在补充兵员、开拓财源的政策,以征收赋税和征发兵役。料民,即调查核实户⼝。这⼀举措遭到了平民和奴⾪的反抗。
特点:承认私⽥的合法性,按地亩纳税,实物地租。
初税亩:不论公⽥、私⽥,⼀律“履亩⽽税”。
作丘甲:前592年,鲁国在初税亩的基础上,实⾏“作丘甲”,以16井为1丘,按丘出军赋,增加了国⼈的军赋负担。
⽤⽥赋:前483年,鲁国季康⼦实⾏“⽤⽥赋”的政策,进⼀步增加赋税。
蒍掩书⼟⽥:前548年,楚国实⾏“蒍掩书⼟⽥”,即将⼟地分为9等,按照⼟地的⾯积、质量量⼊修赋,以增加军赋收⼊。
作封洫:前543年,郑国⼦产实⾏“⽥有封洫,庐井有伍”的改⾰,将井⽥上的居民按照什伍制编制,以便于履亩⽽税。
初租⽲:前408年,秦国实施“初租⽲”,⼤体上与鲁国初税亩相似。
上计制:上计制度是战国到秦汉时期,官员在每年的年终向中央汇报地⽅各项情况的制度。战国时期,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的长官每年将⾃⼰辖区的户⼝、垦⽥数、赋税等预算数字写在⽊劵上,上报国君,并把⽊劵剖分为⼆,国君持右劵,⾂下持左劵。年终,官吏必须到国君处报核,国君持右劵亲⾃考核,或由由丞相协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官员予以升降、赏罚。上计制的建⽴标志着中央对地⽅控制的加强。
上计制:秦汉时期,由县令将所辖地区的户⼝、垦⽥数、财政收⽀编为“计簿”,呈送郡国,郡守或者国
相再加以汇编,送报中央。负责⼊京执⾏上计的⼈员被称为“上计使”。
编户齐民:两汉时期对全国⼈⼝管理实⾏严密的户籍制度,被正式编⼊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编户齐民。为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保证赋役征派,两汉政府推⾏编户制度,以户籍作为政府收取赋税、征发徭役兵役的主要依据。编户齐民具有独⽴的⾝份,但不准⽆故迁移,对国家的负担主要是⼟地税(⽥租)、⼈⼝税(算赋⼝赋)、代役税(更赋)。由于西汉⽥赋较轻⽽⼈⼝税和更赋较重,这⼀制度对⽆地或少地的农民是不利的。
案户⽐民(案⽐制):案户⽐民,简称案⽐,是两汉时期户⼝登记和核查制度。案⽐是户籍管理的基础,在案⽐的基础上,政府编造户籍,写明每个⼈的年龄﹑性别﹑体貌特征﹑⼟地
财产﹑社会关系等,每年例⾏检查。
算赋⼝赋:算赋和⼝赋是两汉时期按⼈⼝为标准征收的⼈头税。算赋是对成年⼈征收的⼈头税,是政府的税收。汉制,民15⾄56岁,⽆论男⼥,每⼈每年缴纳⼀算(120钱)的赋税以充军费,奴婢、商⼈加倍征收。⼝赋是对⼉童征收的⼈头税,为皇室收⼊。⼝赋起初为3⾄14岁缴纳,后元帝时期改为7⾄14岁;税额最初为每⼈每年20钱,武帝时期改为23钱,沿⽤⾄东汉。算赋、⼝赋是封建国家最⼤的⼀项财源,在两汉赋税中居重要地位。⼈头税的负担者主要是农民,⽽封建官吏和地主则有免税的特权。
更赋:更赋,即代役钱。汉制,民20岁(昭帝时期改23岁)⾄56岁须服兵役、徭役。兵役分正卒(戍守地⽅)、戍卒(戍守京师或边境),各⼀年,不愿亲⾃服役的,每⽉出300钱,由政府雇⼈代役;徭役称更卒,每⼈每年到政府服役1
(戍守京师或边境),各⼀年,不愿亲⾃服役的,每⽉出300钱,由政府雇⼈代役;徭役称更卒,每⼈每年到政府服役1个⽉,不愿亲⾃服役者,出300钱,由政府雇⼈代役,称“过更”。
曹魏租调制:200年(建安五年),曹操在⼈⼝流散,货币⼏近废弃的情况下,对汉代赋税制度进⾏改⾰,推⾏新的赋税制度,是为租调制。规定:每亩地征收⽥租四升,每户征收绢⼆匹、绵⼆⽄,废除其余杂税。这⼀改⾰,以定额⽥租代替两汉时期的定率⽥租,以户税代替两汉时期的⼈头税。租调制下,⽥租较低,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不增调。这⼀赋税⽅法也被孙吴所采⽤。租调制的实施,免去了以物易钱交税的中间损失,符合当时军队的需要和经济条件,使得中原地区的农业⽣产有所恢复。
西晋户调制:西晋沿⽤曹魏的租调制,并有所发展。晋制:①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或次丁男户减半;边郡征收额则为2/3或1/3;少数民族视距离远近则征收布匹⼀匹或⼀丈,⽶三斛或五⽃或折钱28⽂。②另有课⽥制,即⽥租制。丁男⽆论占地多少,须纳50亩课⽥的⽥租共4斛。因此,西晋的课⽥制实际是以丁为对象的丁租,不利于⼩农⽽有利于地主。③缴纳赋税实⾏“九品相通”,即按照资产评定户等,按户等⾼低征收。
东晋和南朝时期的租调制:①330年(咸和五年),东晋度⽥收税,即丁租和亩税并举,遭到了豪族地主的反对和抵制;362年(隆和元年),被迫降低亩税;376年(太元元年),取消度⽥收税制,实⾏⼝税制度,彻底向地主让步。②南朝宋、齐沿⽤东晋制度,同时,这⼀时期出现了租调折钱缴纳的现象,反映了南⽅商品经济的发展。③梁、陈的租调制,不仅亩税、⽥租并存,还增加禄⽶;户调则变为丁调,加征禄绵,对⼩农剥削⽇趋加重。④同⼀时期的北⽅,在⼗六国时期后,基本沿⽤了租调制,但是滥征滥发现象⼗分严重。⑤这⼀时期的租调制,虽然看似公平(计赀定课),但由于官吏和地主富户相勾结,使得⼤部分的赋税压⼒转嫁到⼩农⾝上,严重阻碍了社会发展,加重了农民的困苦。
黄⽩籍、却籍:东晋、南朝时期①称政府的正式户籍为“黄籍”。②称南渡侨民的户籍为“⽩籍”。“⼟断”即是将⽩籍的侨民编⼊政府的正式户籍(“黄籍”)中。③对户籍的审查称为“却籍”。
北魏九品混通制:是北魏前期实⾏的赋税制度。魏制,每户平均纳帛⼀匹、絮⼆⽄、丝⼀⽄,粟⼆⼗⽯。实际操作中,则按照北魏政府的规定,由县令计赀定课,分为“三等九品”。三等指的是将赋税按等级送到不同的地区,⽽九品指的就是赋税的等级,上三品的进⼊京师,中三品的进⼊别的州的重要粮仓,下三品的留在本州,这就是所谓的九品混通。
⼤索貌阅:⾃两晋南北朝以来,由于赋役沉重,户⼝隐漏情况很严重,⼤⼤减少了国家赋税的来源。
隋建⽴后,严厉检查户⼝。583年(开皇3年),隋⽂帝下令各州县“⼤索貌阅”,即根据户籍上登记的年龄体貌来核查户⼝,以防丁壮诈⽼诈⼩逃避租役,以彻底清查户⼝。结果得44万余丁,164万余⼝,使⼤量逃避租役的丁壮和隐匿户⼝重新编⼊户籍,增加了封建国家的户⼝和财政收⼊,加强了中央集权。
输籍定样:是隋朝制定户等和纳税标准的⽅法。为了防⽌地⽅官吏、豪强在户籍、户等、赋税⽅⾯营私舞弊,585年(开皇五年),隋⽂帝采纳⾼颎的建议,在全国实⾏输籍之法,即由政府规定各界民户所应负担的赋税徭役数⽬,并从轻定额,使之低于豪强地主对于依附农民的剥削,再由政府规定划分户等的标准,作为定样,颁发各州县,使依样划分户等。这⼀办法颁布以后,许多原来依附于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他们,向官府申报户⼝,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使得国家财政收⼊增加,赋役的来源扩⼤,削弱了豪强地主的经济实⼒。
隋租调⼒役制:隋朝的赋役制度包括租、调和⼒役三部分。隋制,18岁⾄60岁的男⼦为丁,要负担租、调、⼒役。租为⽥租,丁男⼀床(⼀夫⼀妇),每年纳租粟三⽯;调为户调,每年桑⽥者,输调绢⼀匹,绵三两,⿇⽥者,输调布⼀端,⿇三⽄,⽆妻室的单丁与奴婢纳⼀半租调;每丁每年服役⼀⽉。583年,隋⽂帝规定丁男年龄由18岁提到21岁,受⽥年龄(18岁)不变;调绢输⼀匹减为输⼆丈;⼒役每年⼀个⽉减为20天;590年,规定年50以上者,可以纳布帛代替⼒役,是为“输庸代役”。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提⾼了他们的⽣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产的发展。
唐租庸调制:唐代的租庸调是按丁征收的。均⽥制下,农民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叫做“租”;每年交纳绢⼆丈、绵三两,或交纳布⼆丈五尺、⿇三⽄,叫做“调”;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若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三尺七⼨五分,是为“输庸代役”)称为“庸”。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与隋相⽐,唐代“庸”确⽴并制度化,同时,隋制50岁以上的⼈才能输庸代役,唐制则不再受年龄的限制。
唐中期赋税制度改⾰:两税法。
计账:为推⾏均⽥制和租庸调制,唐代政府每年⼀造计账,作为户籍的底稿,三年⼀造户籍,作为推⾏的依据。
⼿实:是唐代在基层官吏的监督下,由居民⾃报户内⼈⼝、⽥亩以及本户的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是制订计账和户籍的主要依据,每年申报⼀次。因其是按照⼀定的格式,由户主亲⾃据实填报,故称“⼿实”。⼿实制度在宋代熙宁年间也⼀度推⾏。
社⾢:社⾢是⼀种沿传很久的民间互助团体组织。社⾢除了组织春秋两次社祭外,平时还起着基层政权结构的辅助组织
社⾢:社⾢是⼀种沿传很久的民间互助团体组织。社⾢除了组织春秋两次社祭外,平时还起着基层政
权结构的辅助组织作⽤,与乡村中的⾥正、乡长⼀起催督耕作,团练防盗,应付官差。除了官府控制的社⾢外,唐代私社更为兴盛。其有两种类型:其⼀是从事佛寺活动的佛社,⼀种是从事经济活动和⽣活互助的民间社团。私社在乡间、城镇皆有,也有跨地区的职业性组织。这时期的社⾢早已脱离了早期⾎缘关系的束缚,演进成为了从事共同事业的社会组织。
乡⾥组织:隋初沿⽤北朝旧制:三长制。开皇九年(589)改党为⾥,每⾥125家;500户为乡,设乡正管理;成为保⾥乡三级制。唐沿隋制,保⾥乡分别为5家、100家、500家,主体是乡⾥,故称之为“乡⾥制”。唐时整编户⼝主要以乡为单位,即⼀乡⼀册。这时的乡已经是⾃然村与⾏政区划相结合的组织。户⼝稽查、⽥地授受、赋役征发都要依据乡⾥编制。
五等户籍:宋代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五等户籍制度经宋初三朝逐步完备。主户指占有⽥地、承担赋役的⼈家。按照他们财产(主要是⼟地)的多少,分为五等,每逢闰年更造⼀次,第⼀、第⼆、第三等户称上三等户,其中第⼀等户是⼤地主阶层,第⼆、第三等户属于中、⼩地主。第四、第五等户和客户属于农民阶级,其中第三等户中的⼀部分和第四等户属于⾃耕农阶层,第五等户多数属于半⾃耕农。客户指没有⽥地产业的⼈家,主要是佃户,但也是国家编户。主户和佃户的关系是由契约形成的地主和佃户的关系,表明了佃户⼈⾝依附关系的减弱,有利于社会⽣产的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进⼀步发展的标志。
⽀移:为了移有余补不⾜,宋制,纳税⼈需要改变送交的地点,移此输彼,移近输远,称“⽀
移”。由于北宋边境战事频仍,税物⼤多规定送⾄周边地区,运输费⽤则由纳税者负担。不愿意⽀移的⼈,则须按照货物的数量,每⽃交⼀定数额的钱,称“纳脚钱”。
沿纳:是两宋时期在两税之外,形形⾊⾊的杂变之税的统称。
折变:宋代对交纳政府的税物类型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官府按照实际所需,改变纳税
中了500万要交多少钱税
物品,或者以钱折麦、以麦折钱,或者以麦折绢、以绢折钱,是为“折变”。这样⼀折再折
后,农民负担愈发加重。
通检推排:⾦朝实⾏的对民户家庭资产总额“物⼒”进⾏评估核实的制度。始于世宗⼤定四年(1164),以后⼤体上⼗年⼀次。官⽅根据“物⼒”征收⼀定的“物⼒钱”,并结合户等划分上中下三等。⾦朝赋税之制,猛安谋克户缴纳定额⽜头税,汉民根据地亩数缴纳两税。同时所有⼈都要缴纳物⼒钱。其余杂税与差役,再照物⼒钱多少与户⼝等级摊派,钱多多担,钱少少担。然⽽后期出现官吏为求速度⽽不究实情的情况。尽管其有种种负⾯影响,但其平均赋役的思想值得肯定。
元代赋税制度:①“五户丝”:元制,每五户出丝⼆⽄供给本投下,称“五户丝”。五户丝主要推⾏在北⽅地区。②在北⽅推⾏“税粮科差”制:税粮即丁税,每丁每年纳粟三⽯,驱丁每⼈每年纳粟⼀⽯;科差则包括丝料(每两户出丝⼆⽄供于政府,与“五户丝”合称为“⼆五户丝”)、包银(每户每年纳银四两,其
中⼀半折为丝绢等物)、俸钞(每户每年纳钞⼀两,作为所在路的诸官吏俸禄)。③南⽅⾏两税法,沿⽤宋代旧制,按地亩分夏秋两税收取,夏税交布帛、丝绵等物,秋税纳粮。南⽅另有科差,包括包银、户钞(每万户交钞百锭,以供
份地主⼈,相当于北⽅的“五户丝”)。
元代户籍制度:①以民户为主体,其中上户和次户(即“中户”)⼀般是地主;下户负担沉
重的赋役,⼀般是⾃耕农或半⾃耕农,占民户的⼤多数。②佃户分为官佃和私佃。③除民户外,元代还有军户、匠户、灶户、医户、儒户等。
诸⾊户计:元代各种⼈户的定称。⾊是种类之意,计是统计之意。元代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户种,常见的有⼗种,如民、军、站、匠、盐、儒、道等等。其中军、站、盐、匠等户是国家强制签充的,儒、道、僧是通过考试或者其他⽅式认可的,每种户都对国家承担特定的封建义务。他们的赋役负担各不相同,统称为诸⾊户计。其户籍划定后,世代沿袭,不得移易。反映出了对普通百姓的⼈⾝控制加强。
四等⼈制:元朝建⽴后,为保持⾃⼰的特权地位与维护蒙古⼈对汉⼈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根据民族被征服的先后将全国⼈⼝分为四等。第⼀等是蒙古⼈。第⼆等是⾊⽬⼈,包括中亚、西夏、回回等。
第三等是汉⼈,指⾦朝统治区域内的汉、契丹、⼥真等。第四等,南⼈,指南宋统治区域内的汉⼈和西南各族。四等⼈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拥有不同的权利。四等⼈制是元朝统治者利⽤民族⽭盾及制造等级差别,来达到统治全国的⽬的。
赋役黄册:是明朝的户⼝册,每10年更造⼀次。明制,110户为⼀⾥,每⾥之中推选丁粮最多的10户为⾥长,其余100户分编为10甲,每甲之中推⼀⼈为甲⾸。每年轮流由⼀户⾥长统领⼀甲服役。户⼝册上载明各户的姓名、籍贯、丁⼝、年龄、⽥宅、资产数等,鳏寡孤独者附于册后,不派徭役。户⼝册由⾥长、县、府、布政使司层层造册,最后统报于户部。因送给户部的户⼝总册封⾯⽤黄纸,故称黄册,⼜因黄册是政府征派赋役的依据,因此⼜称赋役黄册。黄册的编制加强了中央对地⽅的控制。
矿监税使:是明代统治者为摆脱财政危机⽽派往各地开矿征税的宦官。从1596年(万历⼆⼗四年)起,明神宗派遣⼤批宦官充当矿监税使,分往各地开矿征税。这些宦官⽆不疯狂掠夺,或借⼝开矿强占⼟地,或巧⽴⼯商税名⽬横征暴敛,甚⾄随意捕杀⼈民,处置地⽅官吏,引起了⼀系列城市居民反对矿监税使的⽃争。
三饷:“三饷”是明末征收的三种附加税,即辽饷、剿饷、练饷的合称。其中,辽饷是⽤于与后⾦作战的军费开⽀,剿饷和练饷则⽤于镇压农民起义。万历时期为与后⾦作战,每亩加赋银增⾄9厘,三年得银520万两,相当于全国总赋额的三分之⼀以上,称为辽饷;1637 年,兵部尚书杨嗣昌为镇压农民起义,
增派⽥赋银280万两,称为剿饷;1639年,明政府加派练饷730万两,⽤以⼤量练兵镇压农民起义。三饷的加派,使⼴⼤⼈民众深陷绝境。
带征与预征:带征指历年拖⽋未完的钱粮,于征收当年正额时带征若⼲份。预征是指应纳当年的赋税外,提前征收来年的⼀部分钱粮。征税时,地⽅官⼜往往趁机加派,满⾜私欲。赋税加征,使百姓不堪重负,被迫逃亡,⾛向对抗官府的道路。
明中期赋税制度改⾰:⼀条鞭法。
清代赋税制度改⾰:摊丁⼊亩。
耗羡归公:是清雍正年间推⾏的财政措施。1724年(雍正⼆年),清廷推⾏“耗羡归公”,规定⽕耗每两不过⼆钱,将原属官吏⾃⾏处理的耗羡银收归政府控制,⼀部分弥补官府亏空和补助地⽅经费,⼤部分分配给各级官吏做养廉银。⽕耗遂变为朝廷的⼀项收⼊。这⼀改⾰集中了征税权⼒,减轻了⼈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但州县官于征⽕耗外,⼜暗中加派,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前期(即从春秋战国到唐代),户籍制度⼀直存在着⼀个基本⽭盾,即统治者⼀直把调节⼟地占有、征发赋税徭役与户⼝联系在⼀起,依照⼈头征收的赋税额度远远超过依照财产(主
要是⼟地)征收赋税的额度,这使得⾃耕农在丧失⼟地以后⽆法依靠佃耕地主的⼟地过活。加之佃农的政治社会地位⼀直没有得到确⽴,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恶性发展,出现了地主贵族化的趋势,⽡解了封建统⼀国家存在的社会基础,所以出现了统⼀与分裂的周期性更替。⽽在封建社会后期(从宋⾄清代),统治者征发赋税的主要依据是资产状况,⼈头税在国家财政收⼊中下降到次要地位。再加上佃农地位的合法化,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被置于封建国家的控制之下,地主贵族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地⽅分裂趋势不再成为中国封建国家⽣存的主要威胁。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即使是在王朝交替的间隙之间,也不再出现长时期分裂的主要原因之⼀。(王威海:《中国户籍制度——历史与政治的分析》,上海:上海⽂化出版社,2005年,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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