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章主要知识点:
知识点一:基金信息披露概述(备考指数:★)
知识点二:基金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备考指数:★★★)
知识点三: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备考指数:★★★)
知识点四: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备考指数:★★★)
知识点五: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备考指数:★★)
知识点一:基金信息披露概述(备考指数:★)
知识点二:基金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备考指数:★★★)
知识点三: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备考指数:★★★)
知识点四: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备考指数:★★★)
知识点五: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备考指数:★★)
知识点一:基金信息披露概述(备考指数:★)
一、基金信息披露含义和作用
1.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1)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
(2)了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判定基金产品是否值得拥有
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3.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4.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3.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4.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原则和制度体系
1.披露内容方面:真实性原则(最根本)、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公平披露原则
2.披露形式方面: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易得性原则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见知识点三)
1.披露内容方面:真实性原则(最根本)、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公平披露原则
2.披露形式方面: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易得性原则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见知识点三)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在披露文件中记载不存在的事实)、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虚假记载(在披露文件中记载不存在的事实)、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知识点二:基金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备考指数:★★★)
(一)基金管理人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
2.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登载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在公告的15日前,登载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5.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每年结束后90日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
7.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
6.每年结束后90日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
7.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
9.管理人召集持有人大会,应提前30日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管理人召集持有人大会,应提前30日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在网上。
2.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4.托管人应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
(2)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1年内变动超过30%;
(3)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
5.托管人召集持有人大会,应提前30日公告。
1.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在网上。
2.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4.托管人应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
(2)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1年内变动超过30%;
(3)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
5.托管人召集持有人大会,应提前30日公告。
6.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公告,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主要体现在与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1)管理人、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可以召集;
(2)当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时,持有人才有权自行召集;
(3)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
(4)需通过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提前终止合同、转换运作方式、提高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
1.主要体现在与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1)管理人、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可以召集;
(2)当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时,持有人才有权自行召集;
(3)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
(4)需通过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提前终止合同、转换运作方式、提高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
知识点三: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备考指数:★★★)
一、基金合同
1.投资者交纳认购款时,基金合同成立。
2.主要披露事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采用资产组合方式的,其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也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采用资产组合方式的,其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也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份额计算。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份额计算。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
3.基金合同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方面的信息。
(2)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3)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方面的信息。
(2)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3)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二、招募说明书
1.由管理人编制,供投资者了解基金的基本情况。
2.主要披露事项
(1)招募说明书摘要。
1.由管理人编制,供投资者了解基金的基本情况。
2.主要披露事项
(1)招募说明书摘要。
(2)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时间、程序、数额与价格,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巨额赎回的安排等。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时间、程序、数额与价格,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巨额赎回的安排等。
(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限制。
(8)基金资产的估值。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及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
(10)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1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12)风险警示内容。
(1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基金资产的估值。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及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
(10)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1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12)风险警示内容。
(1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3.招募说明书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运作方式
(2)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
(3)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相关条款
(4)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
(5)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6)基金风险提示
封面风险提示:不保证最低收益、不保证一定盈利、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
(7)招募说明书摘要
(2)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
(3)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相关条款
(4)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
(5)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6)基金风险提示
封面风险提示:不保证最低收益、不保证一定盈利、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
(7)招募说明书摘要
三、基金托管协议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
2.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
2.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
知识点四: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备考指数:★★★)
一、基金净值公告
(一)普通基金净值公告
1.封闭式基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2.开放式基金:在其开放申购和赎回前,每周一次。开放申购和赎回后,每日一次。
(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和偏离度公告
1.收益公告
(1)每日分配收益,份额净值固定为1元;
(2)需要披露的信息:每万份基金收益和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份额净值不需要公布;
(3)按照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封闭期的收益公告、开放日的收益公告和节假日的收益公告。
1.封闭式基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2.开放式基金:在其开放申购和赎回前,每周一次。开放申购和赎回后,每日一次。
(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和偏离度公告
1.收益公告
(1)每日分配收益,份额净值固定为1元;
(2)需要披露的信息:每万份基金收益和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份额净值不需要公布;
(3)按照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封闭期的收益公告、开放日的收益公告和节假日的收益公告。
2.偏离度公告
(1)偏离度≥0.25%时,基金管理人在2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披露。
正偏离度≥0.5%时,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调整到0.5%以内;
负偏离度≥0.5%时,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若连续2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1)偏离度≥0.25%时,基金管理人在2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披露。
正偏离度≥0.5%时,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调整到0.5%以内;
负偏离度≥0.5%时,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若连续2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2)偏离度≥0.5%时,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3)偏离度绝对值在0.25%~0.5%间,在投资组合报告中披露最高值、最低值和简单平均数。
(3)偏离度绝对值在0.25%~0.5%间,在投资组合报告中披露最高值、最低值和简单平均数。
二、基金定期公告
(一)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1.季度报告
【关键词】组合
(1)基金资产组合;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前10名股票明细;
(4)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前5名债券明细,投资贵金属、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情况,及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内容。
(一)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1.季度报告
【关键词】组合
(1)基金资产组合;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前10名股票明细;
(4)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前5名债券明细,投资贵金属、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情况,及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内容。
2.半年度报告
【关键词】“不需”;“无需”
(1)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2)半年度报告只需披露当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过去1个月的净值增长率,但无须披露过去5年的净值增长率。
(4)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5)半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无须披露内部监察报告。
(6)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
(7)重大事件揭示中,半年度报告只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须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事务所已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等。
(8)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无须对重要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
(1)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2)半年度报告只需披露当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过去1个月的净值增长率,但无须披露过去5年的净值增长率。
(4)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5)半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无须披露内部监察报告。
(6)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
(7)重大事件揭示中,半年度报告只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须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事务所已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等。
(8)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无须对重要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
(二)基金的年度报告
1.存续期信息披露信息量最大的文件。
2.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正文、指定报刊上披露摘要。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编制和披露主体——管理人:管理人及其董事应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就其
1.存续期信息披露信息量最大的文件。
2.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正文、指定报刊上披露摘要。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编制和披露主体——管理人:管理人及其董事应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就其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5.重要提示
(1)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披露责任。
(2)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原则。
(3)投资风险提示。
(4)年度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提示。
6.基金财务指标的披露。
7.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重大变动披露
8.基金净值表现的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信息是基金资产运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9.基金持有人信息的披露: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比例。
(1)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披露责任。
(2)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原则。
(3)投资风险提示。
(4)年度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提示。
6.基金财务指标的披露。
7.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重大变动披露
8.基金净值表现的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信息是基金资产运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9.基金持有人信息的披露: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比例。
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编制和披露主体:管理人
2.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基金品种主要有: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及分级基金子份额。
1.编制和披露主体:管理人
2.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基金品种主要有: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及分级基金子份额。
3.主要披露事项: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10名持有人、基金财务状况和重大事件揭示等。
四、基金临时信息披露(2日内)
四、基金临时信息披露(2日内)
知识点五: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备考指数:★★)
(一)QDII基金的特殊披露
1.净值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开放前每周,开放后每日。
2.需要披露的投资顾问和托管人信息:
(1)、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等。
(2)主要负责人教育背景等。
(3)托管人托管的资产规模等。
3.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
(1)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
(2)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币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
(1)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
(2)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币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
4.需要披露临时公告的情况:变更托管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变动等。
5.投资交易信息。
5.投资交易信息。
(二)ETF信息披露特殊事项
1.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涉及的对价种类等。
2.基金上市交易之后,需按交易所的要求,在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并在交易时间内即时解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对ETF的定期报告,按法规对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的一般要求进行披露,无特别的披露事项。
1.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涉及的对价种类等。
2.基金上市交易之后,需按交易所的要求,在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并在交易时间内即时解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对ETF的定期报告,按法规对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的一般要求进行披露,无特别的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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