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公司注册条件
兹结合资助企业及自资投资所必要满足之注册条件如下:
一、关于企业名称
1.1 企业名称应具备中文字及英文字,使用标准字书体。
1.2 企业名称不得有涉及诽谤、不良行径、抄袭及其它冒用他人名称的情形发生。
1.3 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存在、被登记使用之名称与标识相混淆,或与任何暨它公司名称或商号相似而引致混淆,变更或撤销该名称。
注册公司需要的资料 二、关于文书材料
2.1 注册时需提交入资金额书及商務登记表;
2.2 申请者提交其个人已上,有任何关联的公司的登记证书;
2.2.1 个人或关联公司应同时提交相关注册申请所必需之文书材料;
2.2.2 入资金额书需将投资金额明确,同时明确入资的期限及减值幅度;
2.3 合作公司同时提交注册文件把持者身份证书,如入资金额大于200万元,则需提交该项注册文件把持者实资格认证书;
2.4 申请者及各合作公司提交其入资注册书及商務登记表,经营幅度及应因入资经营项目等。
三、关于注册申请
3.1 申请者需提交其名下个人账户资料及确认书,确认其作为代表注册人、收取注册金及确签此申请书之身份及权利;假如有合作公司,则需提交合作公司资料及其代表本人的确认书。
3.2 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若有未体现业务及资料差异,视为有效。
四、关于资质
4.1 投资公司登记时需满足入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本质金足够完成相关资产质押之
抵押品;
4.2 投资公司应具有完整资格核准金,经营业务及资料均按中华民国商業法规若干及依相关部会颁发之法令及规章守之;
4.3 投资公司有权自主投资投资项目及限制账户内个任何合作外企,若有投资的第三者,请实行准确报导。
4.4 投资公司营利能力需符合中华民国商業法规規定,且应间若投资中,应保存企业财务记录及结账表;
4.5 投资公司来源财务资料,若已实行且表现出良好之情况,必须准备投资公司企业法务资料;
4.6 投资公司及董事会应实行事业利益,经营手法及法规之现状,特别是员工福利及安全状况;
4.7 资本方面:投资公司必须履行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以期满足政府安排的资金投资之要求;
4.8 投资审批:投资公司必须把持银行账户及增资申请登记中英文文件,且满足注册后投资审议之程序;
4.9 后续声明书:投资公司必须自注册完成日期起之90日内,提交完成投资计划公布及相关财务报表文件;
4.10 内部管理:投资公司应实行经营手册及其它财会管理规定,以完善公司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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