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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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中国民法典㊃婚姻家庭编“立法研讨论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
修改与完善
王礼仁∗
ʌ内容摘要ɔ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标准的设计,无论是立法模式,还是内容
设置都需要修改㊂如离婚标准例示主义立法模式中的例示情形设置不科学,用语不准确,将其作为绝对离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㊂同时,还有一些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如离婚请求权的消灭㊁结婚与离婚之间的间隔时间㊁离婚无效㊁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特别诉讼管辖等,特别是离婚无效制度亟待完善㊂我国婚姻法没有离婚无效和撤销的相关规定,这不仅使司法中许多涉及离婚有效与无效的婚姻案件难以处理,而且从立法体系上考察也是一个缺陷㊂
ʌ关键词ɔ离婚制度㊀㊀离婚标准㊀㊀离婚无效㊀㊀立法修改完善你说做你的情人会很幸福
随着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启动,婚姻法的修改将再次列入立法日程㊂为了配合修改婚姻法的需要,笔者就离婚制度的修改与完善问题,提出几点
50∗王礼仁,男,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长期从事婚姻审判,主要研究方向:婚姻实体法与程序法㊂初级会计师报名条件
家事法研究
2016年卷∣总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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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见,以供立法参考㊂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制度的设计,无论是离婚标准的立法模式,还是内容设置上都存在严重缺陷,需要修改和完善㊂同时,还有一些应当规定的内容,婚姻法却没有规定,也亟待补充完善㊂现行立法中
关于离婚标准等内容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其中问题最大的就是例示主义立法模式中的例示情形设置不科学,用语不准确,将其作为绝对离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㊂而婚姻法应当规定而没有规定的内容也很多,如离婚请求权的消灭㊁结婚与离婚之间的间隔时间㊁离婚无效㊁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特别诉讼管辖等,都是需要补充规定的内容,特别是离婚无效制度亟待完善㊂我国婚姻法只有结婚无效和撤销的规定,没有离婚无效和撤销的规定,这不仅使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涉及离婚有效与无效的婚姻案件难以处理,而且,从立法体系上考察,有结婚无效,就可能有离婚无效,没有离婚无效制度是一个缺陷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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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㊀婚姻法第32条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应当修改完善
稀有植物(一)第32条离婚立法模式中的最大亮点和真正进步
在民法理论中,是否将 夫妻感情破裂 修改为 婚姻破裂 ,一直存在争议㊂①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继续坚持影响婚姻寿命的
真正 基因 是 夫妻感情 的价值理念,保留了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的离婚标准,并在第3款列举了四类常见性㊁多发性的具体离婚原因,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例证㊂与此同时,在同条第4款又规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作为感情破裂离婚标准的例外情形㊂这种立法模式从技术上科学地解决了因夫妻感情破裂引起的离婚与非感情因素引起的离婚两
者之间的互补关系,有效地化解了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能否成为离婚标准的难题㊂尽管非感情因素的规
250①王礼仁:‘离婚标准不能动摇    夫妻感情破离婚标准 保卫战第一“,北大法律信息
网,http://article chinalawinfo com/ArticleHtml/Article_31510 shtml#m1,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8月15日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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