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跛脚婚姻问题
1中 2016年 第2期(总第5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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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点】 Social Perspective
一、跛脚婚姻问题概述
单招学校有哪些专业适合女生跛脚婚姻,又被称为跛行的婚姻。具体说就是一段婚姻在国家A 有效而在国家B 无效或者解除。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准据法及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等无统一实体法规,这就容易产生跛脚婚姻的问题,导致一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拥有两个以上的配偶但却维持“一夫一妻”制这样奇怪的现象。随着涉外婚姻数量的增多,跛脚婚姻的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跛脚婚姻出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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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对涉外婚姻成立与婚姻解除的规定不同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包括法定婚龄、当事人自愿、是否
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等。结婚的形式要件实质符合一定的手续形式。不同的国家对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同一个问题在A 国家可能被认为是形式要件,但在B 国家则可能被认为是实质要件。如在未成年人结婚这个问题上,英国的婚姻法是规定这样规定:未成年人结婚须征得其父母同意。而法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非经其父母同意不得结婚。这样细微的差别也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同婚姻关系的缔结,离婚的条件同样也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之分。各国的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要求的不一致,必然也会诱导出跛脚婚姻问题。
2.婚姻关系法律适用的不同涉外婚姻缔结程序要件的准据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婚姻举行地法;第二,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当事人国籍国法。解除婚姻关系中,诉讼离婚为法院地法,而协议离婚给了当事人一定的自治空间,如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协议不成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或办理离婚手续所在地法。
在涉外婚姻的缔结程序中,由于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或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际法的,均为有效。如果这样,出现一个当事人在A 国根据A 国法缔结婚姻,而在B 国却得不到承认这样的现象就不难理解。因为每个国家法法律在某个领域规定很少一致。
三、应对跛脚婚姻的几点思考
跛脚婚姻的出现,各国对涉外婚姻成立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不同识别及各国准据法的不同是产生跛脚婚姻的主要原因。据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采用协议管辖原则
在夫妻财产关系领域中,一些国家将婚姻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如1981年荷兰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离婚当事人自己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当事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管辖法院,但这项规定可能会引发另一个问题出现,即当事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肆意选择管辖法院,引发司法混乱,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挑选法院”的现象。故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当为有限制的自治,即当事人所选择的管辖法院需与案件有实际联系。
2.从有利于离婚的角度出发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从有利于从离婚的角度出发,灵活确定管辖法院,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避免跛脚婚姻问题。现今,离婚出现越来越有利于当事人的趋势,这并不是说离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决定。但严格的离婚规定无疑会阻碍当事人婚姻自由的选择。为了避免当事人在A 国离婚但在B 国却仍存在婚姻这样跛脚的情况,各国立法也出现了有利于离婚法趋势,灵活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3.健全国际协定,完善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与执行(下文应该是针对问题提出建议,请您重新整理)
如果某一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得不到内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不仅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争议没有得到最终解决,婚姻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跛脚婚姻问题绝大多数是涉外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承认与执行。涉外婚姻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参考文献:
[1]张超汉.跛脚婚姻产生及其协调浅论[J].学术论坛,2009(94).[2]戴小冬,徐峙.论国际私法中的跛脚婚姻[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9).
[3]于飞.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离婚领域的适用[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4]郭玉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政法论坛》,2011(3)。
[5]焦燕.婚姻冲突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范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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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兰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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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各国对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准据法及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等没有统一的实体法规,导致同一婚姻在不同国家产生不同的效果,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跛脚婚姻问题。本文力求在分析国际私法婚姻问题的基础上,探求跛脚婚姻出现的原因并提出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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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跛脚婚姻;准据法;缔结地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2-0242-01
收稿日期:2015-11-15
珍惜作者简介:吴亚兰(1990-),女,安徽宣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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