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史某(STEFANWALTHER-KRONAUER)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孙某与史某(STEFANWALTHER-KRONAUER)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消耗定额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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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 英语作文【案件字号】(2022)沪01民辖终492号 
the的用法【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乔林侯晓燕赵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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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某;史某(外文名)  新手怎样投资基金
【当事人】孙某史某(外文名) 
【当事人-个人】孙某 
【当事人-公司】史某(外文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无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4:14:34 
孙某与史某(STEFANWALTHER-KRONAUER)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民辖终4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外文名:STEFANWALTHER-KRONAUER)。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史某2(STEFANWALTHER-KRONAUER)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8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防辐射服检测
     五、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乔 林
审 判 员 侯晓燕
审 判 员 赵 鹃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 通
书 记 员 林 通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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