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孔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邹某、孔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4 
【案件字号】(2022)辽05民辖终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莉于昕张靖月 
【审理法官】杜莉于昕张靖月 
【文书类型】豆娘 电视剧裁定书 
【当事人】邹某;孔某 
【当事人】邹某孔某  招行银行信用卡
【当事人-个人】邹某孔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孔某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后,双方户籍所在地均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砬崴子。 
什么牌子洗发水好用【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孔某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后。该地拆迁后,双方在该地附近租房居住。后双方离开本溪市,于2017年至上诉人邹某婚前居住地辽宁省庄河市小队。2019年11月,被上诉人孔某因病回辽宁省本溪市住院。同时,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大赵村提供证明一份,证实上诉人邹某于2017年至今一直
居住在该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孔某结婚后,在双方居住地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于2017年离开居住地。同时被上诉人孔某于2019年11月回到本溪市后,一直在本溪市溪湖区华阳社区居住,故双方实际上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邹某自2017年一直居住在辽宁省庄河市小队,故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的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上诉人邹某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61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0:50:00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邹某上诉请求为,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辽宁省本溪
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614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孔某自2006年结婚后居住在本溪市明山区拉崴子30号。后由于动迁,在本溪市居无定所,双方共同离开此居住地到庄河市邹某家中居住。现被上诉人孔某于2018年离开庄河市并提出离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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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孔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5民辖终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6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邹某上诉请求为,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614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孔某自2006年结婚后居住在本溪市明山区拉崴子30号。后由于动迁,在本溪市居无定所,双方共同离开此居住地到庄河市邹某家中居住。现被上诉人孔某于2018年离开庄河市并提出离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孔某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后。该地拆迁后,双方在该地附近租房居住。后双方离开本溪市,于2017年至上诉人邹某婚前居住地辽宁省庄河市小队。2019年11月,被上诉人孔某因病回辽宁省本溪市住院。同时,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大赵村提供证明一份,证实上诉人邹某于2017年至今一直居住在该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孔某结婚后,在双方居住地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于2017年离开居住地。同时被上诉人孔某于2019年11月回到本溪市后,一直在本溪市溪湖区华阳社区居住,故双方实际上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邹某自2017年一直居住在辽宁省庄河市小队,故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的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上诉人邹某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61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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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杜 莉
审判员 于 昕
审判员 张靖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滕新宇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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