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0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辖终5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某某;崔某某 
【当事人】张某某崔某某 
【当事人-个人】张某某崔某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权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阿迪达斯广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权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21年5月23日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于同年6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超过答辩期。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有关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新村XXX号,故原
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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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0 12:11:35 
【二审上诉人诉称】九年级语文教学工作计划张某某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于答辩期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认定管辖异议不成立。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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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8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国庆节放假几天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某某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于答辩期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认定管辖异议不成立。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崔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权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21年5月23日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于同年6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超过答辩期。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有关居委
苹果12mini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新村XXX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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