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税率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外籍人员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实务
年终一次性申报
税收筹划
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税率
外方员工薪资总额扣除4,800元免税额后,再选择对应的税率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 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 率 | 速算扣除数 |
第一级 | 500元以下 | 5% | 0 |
第二级 | 500-2,000元 | 10% | 25 |
第三级 | 2,000-5,000元 | 15% | 125 |
第四级 | 5,000-20,000元 | 20% | 375 |
第五级 | 20,000-40,000元 | 25% | 1375 |
第六级 | 40,000-60,000元 | 30% | 3,375 |
第七级 | 60,000-80,000元 | 35% | 6,375 |
第八级 | 80,000-100,000元 | 40% | 10,375 |
第九级 | 100,000元以上 | 45% | 15,375 |
第二部分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假设某外籍人员薪资为7,000美元每月。
a. 个人承担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7,000×汇率6.8-4,800=42,800
应纳税额= 42,800 ×30%-3,375=9,465
b.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
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7,000 ×汇率6.8-4,800-3,375)÷(1-30%)=56,321
应纳税额= 56,321 ×30%-3,375=13,521
第三部分 外籍人员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参考政策:国税发[1994]148号、国税函发[1995]125号
1.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人员为90天,下同),由中国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
由境内雇主和雇主分别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境内外工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工资/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当月天数)
• 2008年5月,英国总部派遣A先生到中国任职,每月由总公司支付7,000美元,该外企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工资,本月A先生在境内的工作天数为12天, 5月份汇率是1美元=RMB6.8元。他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负担,他本月应缴纳多少个税?
• 应纳税所得额=(7,000×6.8+10,000)-4800=52,800
• 应纳税额 =(52,800×30%-3,375)×(10,000/57,600)×(12/31)= 837.70
2、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不满一年
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由境内雇主和雇主分别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境内外工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2007年12月,英国总部派遣A先生到中国任职,每月由总公司支付7000美元,该外企
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工资,2008年9月A先生在境内的工作天数为20天, 9月份汇率是1美元=RMB6.8元。他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负担,他本月应缴纳多少个税?
• 应纳税所得额= 7,000×6.8+10,000 – 4,800=52,800
• 应纳税额 =(52,800×30%-3,375)×(20/30) = 8,310
3、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一年,不满五年
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临时出境期间,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和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临时出境工作期间由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临时离境: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
• 由境内雇主和雇主分别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境内外工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当月工资/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工作天数/ 当月天数)
• A先生是外资企业XYZ的员工。他已经在中国实体工作一整年。同时他是位于美国的母公司的销售人员。薪水由两个公司分别支付。2008年3月,他在美国工作12天,在中国工作19天。3月他从中国的子公司取得收入RMB49200元,从美国总部取得6000美元,3月份汇率是1美元=RMB6.8元。他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负担。他3月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 应纳税所得额=(6,000×6.8+ 49,200)-4,800=85,200
• 应纳税额=(85,200×40%-10,375)×『1-(40,800/90,000×12/31)』= 19,544.77
4、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五年
在中国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允许扣除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1年的(在工作连续3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90天以上),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183天,可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 由境内雇主和雇主分别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A先生由英国总部派遣到中国任职,在中国任职时间已经超过5年,每月由总公司支付7,000美元,该外企支付40,000元人民币的工资, 9月份汇率是1美元=RMB6.8元,他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负担,在2008年9月A先生应缴纳多少个税?
• 应纳税所得额= (7,000×6.8+40,000)-4,800= 82,800
• 应纳税额= 82,800×40% - 10,375=22,745
5、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规定(国税发[1996]214号)
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在中国境内企业仅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全额扣除20%后按照劳务所得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述综合起来可用下表:
连续累计居住时间 | 境内所得 | 所得 | ||
境内支付 | 支付 | 境内支付 | 支付 | |
183日(或90日)以内 | 征税 | 免税 | 不征税(除高级管理人员) | 不征税 |
183日(或90日)~1年 | 征税 | 征税 | 不征税(除高级管理人员) | 不征税 |
1~5年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免税 |
5年以上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征税(从第六年起) |
第四部分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实务
1、全年一次性奖金,国税发[2005]9号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奖金总额除12计算出的金额对照相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若全年发放奖金两次以上(含两次)须并入当月工资计算个税 。
• A先生由英国总部派遣到中国分公司任职,12月份分公司支付A先生年终奖120,000元,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负担, A先生得奖金应缴纳多少个税?
• 年终奖/12=120,000 ÷12=10,000,适用税率20%
• 应纳税额=120,000×20% - 375= 23,625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保险费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国税发[1998]101号
(1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支付或负担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国税发[1995]115号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对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应在个人取得实物的当月里,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取得前述实物价值较高的,可根据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外籍个人取得那些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工薪收入;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差旅费、探亲费、洗衣费、搬迁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
5、 遣散费,国税发[2000]77号
企业解除雇员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上年当地年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视为一次性取得数月工资,除以工作年限(超12年按12年)按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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