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计算机专业自荐信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辖终1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琪
【审理法官】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某某;章某某
【当事人】王某某章某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某章某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业工程专业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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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1:26:54
王某某与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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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乙卷数学(2021)沪02民辖终1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21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结婚和离婚登记均在杨浦区民政局办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章某某未作答辩。延安旅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东健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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