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事管理制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2001.06.15
∙【文 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
∙【施行日期】2001.07.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事管理制度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事管理职能,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保险统筹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教育培训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及奖惩等。
第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是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照总行规定,落实人事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五条 农发行各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
则。
第六条 农发行实行总、分行制,设置总行、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
第七条 省级分行按照业务量划分为一、二、三类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按照业务量和所辖支行数量划分为一、二、三、四类行;县(市)支行按照业务量划分为一、二、三、四类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增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支机构的撤销、合并、迁址、更名等机构变更事项,须经总行批准并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各级行内部机构设置:
(一)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研究室、资金计划部、信贷一部、信贷二部、财务管理部、会计结算部、信息电脑部、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教育部、稽核部、监察室(纪委)、保卫部、机关党委、宣传部、系统工会、团委、总务部(机关服务中心)、营业部、《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干部人事制度
(二)省级分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资金计划处、信贷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会计结算处、信息电脑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组织部)、稽核处、监察室(纪委)、保卫处、宣传处(党委宣传部,并负责《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通联站工作)、工会、团委、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机关党委可合署办公,各自挂牌。产棉大省可分设信贷一处、信贷二处。
(三)地(市)分行一、二、三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计划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信息电脑科、人事教育科(党委组织部)、稽核科、监察室(纪委)、保卫科8个内部机构;四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计划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人事教育科(党委组织部)、稽核监察科(纪委、保卫科广个内部机构。地(市)分行工、青、妇等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设立,挂靠有关科室。
不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四类行,其财务会计科与营业部合署办公;按照县(市)支行管理的地(市)分行,其会计出纳部或综合业务部与营业部合署办公。
(四)县(市)支行一、二类行设置:办公室、信贷部、会计出纳部;三、四类行设置:信贷部、综合会计部,同时在综合会计部挂办公室牌子。各类行的工、青、妇等团组织
按各自章程设立,不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人员编制按其类别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分行营业部比照地(市)分行管理,地(市)分行营业部比照县(市)支行管理。
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其内部机构、人员编制、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职数,按照同类地(市)分行的标准确定。副省级省会城市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干部级别不变。
不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的营业室和地(市)分行营业部,其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比照县(市)支行“三定”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行实行计划单列,由总行直接管理。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三条 干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四条 干部实行垂直管理,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实行下管一级、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一节 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备案干部名单
第十五条 农发行干部配备按照编制职数执行。总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一)党委各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党委各部(室)处长、副处长。
(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各部(室)处长、副处长。
(三)主任级、副主任级监察员、稽核员、总工程师,处级、副处级监察员、稽核员。
(四)纪委副书记,主任级、副主任级纪律检查员,处级、副处级纪律检查员。
(五)系统工会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团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处级、副处级纪律检查员;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机关团委书记;机关女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
(六)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
(七)《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部门主任、副主任。
(八)主任级、副主任级、正处级、副处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九)主任助理、处长助理、经理助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行长助理。
(十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行长助理。
(十二)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十六条 需向总行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纪委副书记,党委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处长、副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系统工会副主任,团委书记,处(室、部)处长(主任、经理)副处长(副主任、副经理)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处长(主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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