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代理
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代理的背景
2000年经党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要求要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改革的目标,其中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是改革的重点。同年,中组部、人事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四个转变”即: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2002年国务院批转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单位加快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进而实现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就是通过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过去的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由过去的行政任用转向平等协商聘用。
(一)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聘用转变
事业单位用人由行政任用的方式转为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聘用的方式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根本变革。它的意义在于:
1、充分体现单位与个人“双向选择”的权力。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是法律赋予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力,才能使单位的人才工作搞活,才能使单位充满生机和竞争力,才能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个人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力,才能更好地体现人生的价值,才能充分地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2、变国家用人为单位用人。国家用人,用人的成本由国家承担。事业单位做为法人,应当将用人成本与事业发展统筹考虑,不能不计成本的用人,增大国家财政的负担。单位用人,用人自主权回归于单位,同时用人成本也由单位承担,避免了单位无限制的用人,有利于事业单位向事业法人单位过渡。
3干部人事制度、变行政管理为法制管理。行政管理是建立在单位与个人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的管理,个人对单位有着很大的依附关系。在行政管理的关系上,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单位是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个人,个人应服从单位的管理。法制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契约管理,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期内,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尽自己的义务,同时双方都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对方违约的权利。事业单位用人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二)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1、身份管理。身份管理是人事(劳动)部门通过吸收录用的方式,将人员录用为某种身份,或干部或工人。录用人员的权限在市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人员一旦录用,只要不严重违法违纪,其录用的身份将终身拥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人事、劳动部门录用的身份安排工作和进行管理,单位无权改变其身份和职务等级,无权改变其按身份所享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岗位管理。岗位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科学合理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聘用该岗位的任期和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单位择优聘用。岗位管理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设立不同的岗位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岗位。按照岗位所需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设岗聘人。管理人员岗位应实行职员管理制度,通过职员管理规定,规范职员的聘用和管理。
(2)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按照岗位所需人员的要求,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有特殊职业要求的岗位,实行执业资格注册上岗和执业准入制度。
(3)工勤人员岗位。按照岗位建立等级规范,明确工勤人员聘用、管理、解聘等各环节的管理办法。
3、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基础条件:
(1)全面实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构制,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2)建立和完善解聘辞聘制度。建立和完善聘用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疏通人员出口渠道,规范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续签等条款。
(3)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办法。加强对岗位聘用后的人员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考核办法,将考核情况做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励等依据。
二、事业单位用制度改革对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提出了“代理制”的要求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制,是保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
(一)人事档案代理制,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把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人事隶属关系变成单位与个人之间聘用合同关系,把对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把“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保证了聘用合同制落到实处,有效地避免聘用合同制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
(二)人事档案代理制,减轻了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负担。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和相关的人事业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不再具体承办人员聘用后的档案和人事关系的调转手续、初次就业手续、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等
人事手续,用人单位只负责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进行岗位管理,除此之外的人事事务均可以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人事档案代理制,疏通了聘用人员的出口。实行聘用人员档案代理后,聘用合同期满人员、解聘人员直接与人才服务机构所举办的人才就业市场对接,事业单位除按聘用合同的约定,给予解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外,不再承担落聘和解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落聘和解聘人员自然回到管理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重新择业。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档案代理办法
(一)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后新进人员人事档案的代理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后,对从社会上新聘用的人员、新接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复员官兵,可直接由事业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新进人员的档案调转手续和就业手续。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单位(学校)直接转至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新进人员的社会保险开户、转移和日常交纳费用也可以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办。人才服务机构与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可以由事业单位
统一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也可以由新进人员本人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新进人员办完人事档案代理手续后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书。开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档案实行代理的工作,辽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2001年做出规定,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以及新调入、录用、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这些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省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二)对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的代理
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用人机制相对灵活,有一定的经营性收入。因此,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单位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的办法,对聘用人员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如辽宁省文化厅对所属的辽宁人民艺术剧院、辽宁儿童艺术剧院、辽宁歌剧院、辽宁歌舞剧院、辽宁芭蕾舞团、辽宁省众艺术馆等院团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基础上,将聘用的演、艺、编、导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全部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由委托代理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代理人员办理职称申报(评定),档案工资调整,工作年限认定,毕业生转正定级以及人员进出、聘用、解聘、辞退等手续;代办各种社会保险费
缴纳手续;为落聘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代办退休手续等业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办理本单位聘用人员人事代理时,由单位出面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将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代办的人事业务整体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可以由单位统一转至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三)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全员人事档案的代理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后,对全部人员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进行,要充分考虑到实行全员人事档案代理的主客观条件是否成熟。
1、主观条件。主要是人们对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的思想认识程度和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社会舆论。按传统的就业观念,在那个单位就业就是那个单位的人,所以实行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后,本人的接受能力以及家属、亲友甚至社会的认识度,都会直接影响人事档案代理工作的实施。
2、客观条件。主要是:(1)人事档案代理制要在单位开展全员聘用合同制基础上进行,
在未完全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不易先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制。(2)人事档案代理与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要配套进行,未实行社会保险的单位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聘用人员,不易单独实行人事档案代理。(3)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配套制度已经落实,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制度;事业单位落聘人员的安置办法;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制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考核办法等。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和相配套的各项工作都得到落实后,事业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的客观条件也就具备了。
(四)实行人事档案代理的事业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的关系
实行人事档案代理的事业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的关系应该是:合同委托关系如业务合作关系。
1、合同委托关系。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人事代理的工作,通常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政府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对象、内容、工作程序会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由政府通过行政方式来推动代理工作的开展。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人事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分对象,分层次,分步骤
的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但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人事档案代理实际上还是委托方和代理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同委托关系。代理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开展各自的工作,出现争议或纠纷,按照协议规定处理或通过人事仲裁加以解决。因此,代理双方的关系,应是法律意义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2、业务合作关系。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在代理的内容上可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而定,有些人事业务可委托代理,有些人事业务仍由单位办理,一般来讲,具有社会化服务性质业务,如办理人员调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各种手续、证明等业务,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具有内部人事管理性的业务,如人员考核、奖惩、岗位工资等业务,可由单位自己办理。
青岛市人才服务交流中心与青岛市卫生局联合开展了对青岛市卫生系统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双方的业务分工是:
青岛市人才服务交流中心主要负责卫生系统人事代理业务的管理,指导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施行人事代理工作;负责培训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时通报有关人事
工作政策;共同制定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办事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人事代理业务范围相关的事务;负责提供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要的表、证、册等;负责办理辞职、辞退人员恢复身份、从外地引进人才、办理国家不包分配学生就业手续和《聘用合同》鉴证手续等;负责编制人事档案索引,指导建立人事档案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协助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和评审晋升、调整档案工资、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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