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规定》⾃2020年1⽉1⽇起施⾏!解读来了!
为从源头上规范事业单位⽤⼈和⼯作⼈员履职⾏为,近⽇,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建⽴统⼀的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制度。
⼩编整理了⼈社部有关司局负责⼈就相关问题的权威解读以及⼀些重点的梳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社部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专门出台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规定?
答:出台《回避规定》是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推进全⾯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事业单位是为机关提供⽀持保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载体,⼯作⼈员是公职⼈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推进全⾯从严治党有关要求,以公正廉洁⾼效履职为准则,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回避制度建设,从源头上确保事业单位客观公正⽤⼈、履职。出台《回避规定》是完善《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健全事业单位⼈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以往散列在聘⽤、考核、奖励、处分、⼈事争议处理等⽂件中的回避条款不成体系,既难以做到进、管、出各环节全覆盖,⼜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强,作为《条例》重要配套规章的“四梁⼋柱”之⼀,出台《回避规定》是推动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作制度化,推进事业单位⼈事管理制度体系化和增强操作性、针对性的必然要求。
同时,出台《回避规定》也是解决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作在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规范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事管理、推动⼯作规范化的实际需要。
问: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主要回避什么?
答:《回避规定》规定了两类回避:⼀是以亲属关系为界定标准实施的岗位回避,即事业单位⼯作⼈员(含拟聘⼈员)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亲、三代以内旁系⾎亲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事业单位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担任领导⼈员的事业单位聘⽤⾄从事组织(⼈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作的岗位,也不得聘⽤⾄双⽅直接⾪属于同⼀领导⼈员的从事组织(⼈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是以本⼈或本⼈亲属利害关系为主要界定标准实施的履职回避,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作⼈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事考试、职称评审、⼈才评价,招⽣考试、项⽬评审、成果评选、资⾦审批与监管等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时,如涉及本⼈或本⼈亲属利害关系,则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式施加影响。
问:《回避规定》的适⽤范围为什么不仅限于事业单位⼯作⼈员,还包括了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员甚⾄是外请专家等⼈员?
答: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既有机关,也有事业单位、企业和团组织,同时,事业单
答: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既有机关,也有事业单位、企业和团组
织,同时,事业单位⼈事管理⼯作还涉及外请专家及其他⼈员这⼀特殊体,这⼀体的构成也⾮常复杂。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全⾯从严治党有关要求,防⽌回避制度出现“死⾓”,事业单位⼈事管理延伸到哪⾥,《回避规定》就应当覆盖到哪⾥。因此,《回避规定》不仅限于规定事业单位⼯作⼈员的回避,⽽是定位于事业单位⼈事管理所有相关⽅的回避。
问:岗位回避为何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灵活执⾏?
答:这⼀授权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些特殊情况⽽设定的,如⽓象、地震、海洋监测台站等基层事业单位⼯作性质特殊,经常分布于⼈迹罕⾄的⾼⼭、荒漠、海岛,依靠夫妻、⽗⼦等⼈员数⼗年如⼀⽇长期坚守的情形⽐较常见;同时,⽂物修复、“⼩剧种”表演等个别专业⼈才稀缺,依靠家族传承的情形也较多。本着既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必要留出⼀定灵活把握的空间。为避免政策灵活执⾏扩⼤化、随意化的隐患,经论证后,《回避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加强严格把关。
重点梳理
1
哪些亲属关系需要回避?
事业单位⼯作⼈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事业单位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担任领导⼈员的事业单位聘⽤⾄从事组织(⼈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作的岗位,也不得聘⽤⾄双⽅直接⾪属于同⼀领导⼈员的从事组织(⼈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夫妻关系;
(⼆)直系⾎亲关系,包括祖⽗母、外祖⽗母、⽗母、⼦⼥、孙⼦⼥、外孙⼦⼥;
(三)三代以内旁系⾎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妹、堂兄弟妹、表兄弟妹、侄⼦⼥、甥⼦⼥;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母、配偶的兄弟妹及其配偶、⼦⼥的配偶及⼦⼥配偶的⽗母、三代以内旁系⾎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及由此形成的直系⾎亲、三代以内旁系⾎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事业单位法⼈。
2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哪些?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领导班⼦正职与副职;
(⼆)同⼀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作的专业技术⼈员;
(五)内设机构⽆下⼀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作的专业技术⼈员。
3
岗位回避如何办理?
事业单位⼯作⼈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本⼈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员提出回避要求。
(⼆)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部⼈事管理权限在⼀个⽉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员及相关⼈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决定作出之⽇起1个⽉内调整⾄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聘⽤合同。
岗位等级不同的⼀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回避。
4
哪些履职活动需要回避?
第⼗⼀条事业单位⼯作⼈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事考试、职称评审、⼈才评价;
(三)招⽣考试、项⽬评审、成果评选、资⾦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条事业单位⼯作⼈员履⾏第⼗⼀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式施加影响:
(⼀)涉及本⼈利害关系的;
(⼆)涉及与本⼈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责的。
5
履职回避怎么办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作⼈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本⼈或利害关系⼈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本⼈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部⼈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聘⽤⼯作组织、考核⼯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作组织的,⼯作组织负责⼈的回避由成⽴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作组织其他⼯作⼈员的回避可授权⼯作组织负责⼈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员及相关⼈员的意见。
(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决定作出之⽇起退出相关⼯作。
6
外请专家及其他⼈员需要回避吗?
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员参加本规定第⼗⼀条所列相关活动时,具有本规定第⼗⼆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回避办理程序⼀般参照本规定第⼗三条进⾏。回避决定由邀请单位或者授权其组织(⼈事)部门、专项⼯作组织负责⼈作出。
7
违反管理回避规定,后果很严重!
第⼗六条事业单位⼯作⼈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作⼈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七条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予以记录,在⼀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适⽤组织处理或处分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按照⼲部⼈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条由于相关⼈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学籍、岗位、项⽬、资⾦等。
第⼗九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新进⼈员和拟调整岗位⼈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部⼈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8
干部人事制度机关⼯勤⼈员参照执⾏
机关⼯勤⼈员的回避,参照《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规定》执⾏。
此外,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事管理⼯作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规定》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2020年正式实施
《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规定》⾃2020年1⽉1⽇起施⾏,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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