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务员职位聘任制
2006.12
浅析公务员职位聘任制
□张士宽[1]陈美霞[2]崔茹[3]
([1]中国国土资源部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北京100083;
[2][3]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聘任制是指国家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制度。新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对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本文通过对公务员聘任制的含义、聘任制的适用范围、聘任方式、聘任合同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的分析,对公务员聘任制与政府雇员制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比较。
关键词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政府雇员制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47-02
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职位聘任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为职位聘任制的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公务员聘任制的含义以及产生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规定,公务员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专业性比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以聘任合同的方式建立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期,为了解决原干部人事制度不能从农村直接招收干部,以致乡镇干部来源不足的问题,开始在乡镇实行干部聘用制。以契约合同为管理方式的干部聘用制,其所取得的效果远高于当初的预想。因此,很快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支持,在全国推行,并且在推广中不断的改进和发展,在聘用制的基础上,在政府部门的部分岗位实行聘任制,并且在2002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经过大量的试点和探索工作,聘任制实践已经取得了成效,与聘任制相配套的有关问题也正逐步得到解决。干部人事制度
二、公务员聘任制的适用范围及聘任方式
(一)适用范围。公务员法第95条对公务员职位聘任制适用的职位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实行职位聘任制的岗位只能是两个职位:一个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职位,比如金融、财会、法律、电脑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另一个是辅助性的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等。
1.专业性比较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
具体哪些职位属于专业性较强或是辅助性职位,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下位法对其进行细化规定。根据国外公务员聘任制的经验以及我国雇员制的相关规定,使用于聘任制的职位可以简单分为以下几类:
(1)技术性、辅助性和操作性的职位。如计算机操作、程序设计、文字打印、档案管理、书记员等。
()政府机关的咨询性职位。如各级政府机构中政策、战略等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等。
(3)政府机构中在一定时期内因为特殊需要而设置的临时工作岗位可实行聘任制。
2.实行聘任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1)以上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的岗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但并不是这些岗位一定要实行聘任制。是不是需要实行聘任制应该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严格按照工作条件和具体情况进行,并报请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2)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职位不能实行聘任制。尽管有些职位属于专业性较强或是辅助性职位,但只要涉及到国家秘密都不能实行聘任制。因为聘任制是有任期的,且一般任期都比较短,流动性比较大,而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职位则要求掌握的人越少越好,越稳定越好,因此从国家利益的要求来看,这一方面的职位是不能实行聘任制的。
(二)聘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招聘”。由此可以得出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两种方式,即公开招聘与直接招聘:
三、公务员聘任制的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与普通公务员录用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聘任制公务员录用后要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不用于一般的经济合同,它既有劳动合同的特点,又有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一般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行为。虽然聘任合同与行政合同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很明显在本质上二者是相似的。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书面聘任合同”。尽管从工作的从属性看,聘任合同体现出聘任机关与聘任人员的从属管理,但这种从属性并不能否定聘任双方在法律地位的上平等性。另外在聘任合同的内容上,除了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
的权利、义务,还规定了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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