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陈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蝇蛆养殖视频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3 
【案件字号】(2021)桂13民辖终28号 
【审理程序】2013年江苏高考状元二审 
【审理法官】黄启峰蓝东桃张克伟 
【审理法官】黄启峰蓝东桃张克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秋弯;吴洪涛 
【当事人】陈秋弯吴洪涛 
【当事人-个人】陈秋弯吴洪涛 
【代理律师/律所】周瑞体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瑞体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瑞体 
【代理律所】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秋弯 
【被告】吴洪涛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在《离婚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双方
对该约定产生歧义,属于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协议管辖移送管辖被告住所地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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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藏的拼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在《离婚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双方对该约定产生歧义,属于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广西城港市港口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处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3:37:50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秋弯上诉请求:因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2021)桂1323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裁定该案由武宣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上诉人选择向武宣县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把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当地”只能是防城港完全错误;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权”是对《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误读,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防城港审理不仅违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也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对本来就非常困难的上诉人也是一种伤害。一、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给付金钱基于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不属于原审裁定所指的《民法典》第464条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而是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的纯粹是关于给付金钱(即财产)的约定,被上诉人拒付就是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有权根据该合同第八条约定选择向原告所在地的武宣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审仅仅因为上述财产分配条款是基于离婚达成就断定该协议属于“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协议”明显不成立。二、上诉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本来就十分困难,
因被上诉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费用更是雪上加霜。原审不顾合同约定非要把案件移送到远处的防城港审理违背司法为民便捷高效的精神。三、在已经受理上诉人起诉的情况下,原审并不是根据被上诉人的异议理由裁定移送管辖,而是认为该案不适用协议管辖,如此裁定明显严重违反程序。首先,正如前述上诉人已强调,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属于“原告一方当地的法院”就是武宣县人民法院,原审并没有认定选择的法院不对并己受理在案。其次,被上诉人异议的唯一理由是“当地法院”是指防城港法院,但原审并不予采信。奇怪的是原审法院却自个儿另了个违背法律的理由把案件移送到防城港。虽然上诉人相信哪里法律都是公正的,但上诉人现在几乎身无分文经不起四处奔波的折腾。综上,上诉人恳求二审裁定本案由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 
陈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3民辖终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体,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秋弯因与被上诉人吴洪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桂1323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秋弯上诉请求:因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2021)桂1323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裁定该案由武宣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上诉人选择向武宣县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把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当地”只能是防城港完全错误;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权”是对《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误读,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防城港审理不仅违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也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对本来就非常困难的上诉人也是一种伤害。一、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给付金钱基于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不属于原审裁定所指的《民法典》第464条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而是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的纯粹是关于给付金钱(即财产)的约定,被上诉人拒付就是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有权根据该合同第八条约定选择向原告所在地的武宣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审仅仅因为上述财产分配条款是基于离婚达成就断定该协议属于“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协议”明显不成立。二、上诉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本来就十分困难,因被上诉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费用更是雪上加霜。原审不顾合同约定非要把案件移送到远处的防城港审理违背司法为民便捷高效的精神。三、在已经受理上诉人起诉的情况下,原审并不是根据被上诉人的异议理由裁定移送管辖,而是认为该案不适用协议管辖,如此裁定明显严重违反程序。首先,正如前述上诉人已强调,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属于“原告一方当地的法院”就是武宣县人民法院,原审并没有认定选择的法院不对并己受理在案。其次,被上诉人异议的唯一理由是“当地法院”是指防城港法院,但原审并不予采信。奇怪的是原审法院却自个儿另了个违背法律的理由把案件移送到防城港。虽然上诉人相信哪里法律都是公正的,但上诉人现在几乎身无分文经不起四处奔波的折腾。综上,上诉人恳求二审裁定本案由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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