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1 总则
1.0.1 为适应X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推广电动汽车使用,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XXX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的充电设施建设。
1.0.4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XXX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2 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工程的要求;
3 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1.0.5 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并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环保。
1.0.6 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建筑整体统筹设计。充电设施宜采用整体建成交付的方式,也可采用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建设。
1.0.7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XXX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术语
2.1.1 充电设施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集中或分散布置的充电桩等。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充电设备、监控管理系统、计量系统以及相应配套设施。
2.1.2 充电设备
可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一般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2.1.3 非车载充电机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能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1.4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2.1.5 供配电系统
为充电设备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
2.1.6 监控系统
应用信息技术,对充电设施内设备运行状态和充电设备建设场所环境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1.7 计量计费装置
用于实现充电设备与电网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电能结算的全套计量和计费装置。
2.2 符号
S——充电设备的计算容量;
P1、P2、Pn——充电设备的额定功率;
η1、η2、ηn——充电设备的效率;
cos1、cos2、cosn——充电设备的功率因数;
K——充电设备的同时系数。
3 充电设施设计
3.1 充电设施配置
3.1.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设置不同比例的快速和慢速充电设备,对外服务的充电设施宜以快速充电为主。
3.1.2 各类建筑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应符合相关行政部门对相应类型建筑物的充电设备或预留安装条件的配置规定。
3.2 选址及充电设施布置
3.2.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电源接入,便于车辆充电,同时应具备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
2 不应设在经常震动或高温的场所;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3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积水的场所;
4 不应设在水渗漏场所的正下方,不宜贴邻水渗漏场所设置,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的防水处理;
5 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内或其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贴邻;
6 不应设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7 不应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
8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3.2.2 汽车库、停车场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集中布置。
3.2.3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使用及检修维护;
2 对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汽车库、停车场,应在充电车位旁预留充电设备安装位置,预留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电源引接;
3 不应遮挡行车视线,电动汽车在充电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区域内车辆通行及人员疏散;
4 充电设备应设置防误撞设施。
3.2.4 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区域应设置区别于其他停车位的明显标识。
3.3 充电设备
3.3.1 非车载充电机的性能参数、环境条件、保护和告警功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3.3.2 交流充电桩的性能参数、环境条件、保护和告警功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3.3.3 充电设施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的要求。
3.3.4 充电桩的外壳防护等级,室内不应低于IP32,室外交流充电桩不应低于IP65,室外非车载充电机不应低于IP54。
3.3.5 充电桩的充电电缆长度不应小于3m。
3.4 用电负荷
3.4.1 充电设备计算容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充电设备计算容量为:
3.4.2 在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配建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的计算负荷应纳入相应的民用建筑变压器总容量中,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较大且布置相对集中时,为充电设施供电的变压器宜单独设置。
3.4.3 在已建成的停车场设置充电设施时,应对所引接的现有变压器进行容量校验,对相关的出线开关、电缆载流量等进行校核。
3.5 供配电系统
3.5.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额定功率在160kW及以下的,可采用低压供电,其中100kW-160kW(含100kW),应采用0.4kV专用线路供电;50-100kW(含50kW),宜采用0.4kV专用线路供电;10-50kW(含10kW),宜采用0.4kV公用线路供电;10kW以下的,宜采用220V供电。充电设施总额定功率在160kW以上的,宜采用10kV供电。
3.5.2 单相交流充电桩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使三相负荷保持平衡;
3.5.3 非车载充电机等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3.5.4 充电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TN-C-S系统,室外停车场也可采用TT系统。
3.5.5 充电设备供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2 向交流充电桩供电时,应设置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6 电能质量
3.6.1 充电设施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的有关规定。
3.6.2 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产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和《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限制》GB/Z17625.6的有关规定。
3.6.3 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的有关规定。
3.6.4 集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运行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的有关规定。
3.6.5 充电设施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
2 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10%。
3.6.6 当充电设施的功率因数达不到供电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单相充电设备供电的供配电系统,应设置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装置;
2 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1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3 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
3.7 电测量与计量计费
3.7.1 电测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的有关规定。
3.7.2 充电设施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国家现行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和《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825的有关规定。
3.7.3 充电设施应在受电侧的产权分界点处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3.7.4 充电桩宜具备IC卡、网络支付等多种结算支付功能。
3.8 监控及通信系统
3.8.1 充电设施监控及通信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有关规定。
3.8.2 充电设备宜配套建设完善的安防监视设备,安防监视设备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有关规定。
3.8.3 充电设备宜通过内嵌在充电设备内的控制终端采集充电设备基本信息并上传至有关终端或后台。
3.8.4 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当区域具备统一管理平台时,经营性的的充电设施宜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3.9 防雷接地
3.9.1 对于安装在空旷地带的室外充电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进行防雷计算,并确定相应的防雷措施。
3.9.2 充电设施接地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充电设施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2 充电设施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3 充电设施的金属外壳、基础的金属构件均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4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采用TN-S接地系统时,其设备接地端子应与供电侧的接地装置可靠
连接;
5 充电设施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及现行XXX市地方标准《XXX市雷击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29-58的有关规定。
4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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