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胡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牛大骨汤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飞穿针歇后语【审结日期】2021.11.17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辖终16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筱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胡某;杨某 
励志书籍【当事人】胡某杨某 
【当事人-个人】胡某杨某 
【代理律师/律所】马立雄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立雄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立雄 
【代理律所】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胡某起诉时提交的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于2021年6月4日出具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资料》载明,杨某自2010年8月4日起迁入广州市白云区,迁出日期一栏则为空白,即无证据显示其已经迁出;杨某二审提交的由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亦显示,杨某自2011年10月开始至2020年6月近九年间连续多次在广州市白云区的街(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信息登记,相关情况与前述公安机
关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相互印证,由此可见,杨某已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梅州市五华县多年。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psp小游戏
【更新时间】2021-11-27 03:16:03  不到服务器或 DNS 错误
胡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16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雄,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7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某上诉称:1.胡某提交的由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出具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及《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资料》显示,杨某自2010年8月4日起迁入并居住于广州市***区,且截至查询日即2021年6月4日一直处于有效登记状态,证明了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该由原审法院管辖的情形;2.原审法院仅凭杨某提交到期日为2021年1月1日的“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及电子居住证截图,认定杨某在本案起诉时没有在广州市***区居住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3.杨某在广州市***区有公司正常经营,又出资购买了广州市***区的农民宅基地自建房进行出租,其子女在广州市***区上学,本人又顺利签收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均证明杨某一直在广州市***区生活、居
住。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杨某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讼争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的争议,主要在于被告杨某的经常居住地是否位于广州市***区。对此,本院认为,胡某起诉时提交的由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于2021年6月4日出具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资料》载明,杨某自2010年8月4日起迁入广州市***区,迁出日期一栏则为空白,即无证据显示其已经迁出;杨某二审提交的由广州市***区永平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亦显示,杨某自2011年10月开始至2020年6月近九年间连续多次在广州市***区的街(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信息登记,相关情况与前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相互印证,由此可见,杨某已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梅州市五华县多年。尽管杨某提交的《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电子居住证截图显示其2020年1月办理的居住证现已过期,《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也显示相关居住信息在2021年2月27日进行了人工注销,但仅凭以上证据并不足以得出杨某已经迁出或者搬离广州市***区的结论,何况杨某本人并不能清楚阐述其迁出的时间、迁往的地址以及当前的住址乃至居住的城市。相反,胡某在本案一、二审期间不但清楚指认了杨某在广州市***区的具体住址,其提交的离婚协议
书、聊天记录、相关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也显示,根据离婚协议由杨某抚养的子女现正就读于广州市***区的学校,由杨某持股50%的公司也在广州市***区正常营业。尽管杨某对此辩称孩子是他人在照看,公司是他人在打理,但并无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广州市***区为杨某的经常居住地,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杨某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胡某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79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杨某负担,限杨某于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科目三靠边停车技巧落款
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倩雯
郑梓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