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产权人同意建设充换电设施的证明材料样本
游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考虑到充电的便利,他计划在自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没想到申请过程受阻。游先生多次向所在区域供电局申请现场探测,经供电局上门现场探测后,口头答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并明确个人充电桩报装需提供的证明,包括车位使用证明、身份证明以及物业证明。
作为车辆、车位所有人,游先生其他证明都齐全,却在物业证明上犯了难。物业公司要求游先生供电局出具揽责证明,承诺充电设施今后如发生安全隐患由供电局承担全部责任。游先生无权要求供电局开具此证明,遂向物业公司提出可以出具承诺书,保证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但物业公司仍以各种安全理由拒绝其安装充电桩的申请。多次协商无果后,游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现场,游先生认为,根据法律及政策文件精神,物业公司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对此,物业公司抗辩称,涉案车位安装充电桩需要架设电线接驳到另一栋大楼的配电房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改建小区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需要经业主双“四分之三”(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
以上的业主)同意,在游先生未获得业主同意且物业公司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亦不具备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义务。而且,涉案车位为地下车位,充电需要大负荷电力供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为此认为安装事宜应告知小区全体业主,尤其是地下车库的所有业主,获得业主的同意才能安装。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协助出具证明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法院指出,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理应配合游先生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并为安装工作提供便利。因此,根据游先生就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申请,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既属于履行配合工作的内容范畴,也属于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的履行,故法院对游先生所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物业公司提出加装充电设施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抗辩意见,由于游先生作为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其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充电桩安装后可能出现用电负荷增加的问题,由于充电设施安装所涉及的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应由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物业公司不能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依据,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为此,白云区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向游先生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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