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8.09
【字 号】合政办〔2016〕37号
【施行日期】2016.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装备工业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着眼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
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成布局合理、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
  多级联动。按照目标具体、责任明确、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市、县、乡联动机制,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分类实施。按照私(专)用为主、公用为辅、桩站先行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工作目标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
  到2017年底,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16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6000个以上,交
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四、建设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私用充电桩、专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
  (一)私用充电桩。
  私用充电桩是指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1.建设主体。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整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整车生产企业)须将充电桩建设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自行或委托充电桩运营(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充电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为私人用户解决充电问题。
  2.建设选址。有固定停车位的私人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私人用户,通过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配建专(公)用充电桩,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3.建设流程。
  建桩申请。私人用户在住宅小区自有产权车位或者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需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上签字盖章;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向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签字盖章。
  用电申请。私人用户或其委托的整车生产企业持用户身份证明、停车位平面图或现场照片、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证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表等材料,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或新装电表的,可自行组织建设。
  现场勘查。由供电公司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整车生产企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勘察,对于符合充电桩建设条件的,供电公司需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
  建设施工。对于具有充电桩建设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为用户制定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安
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桩施工建设,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安装验收。整车生产企业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整车生产企业会同供电公司帮助私人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
  运营维护。充电桩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桩维护保养的责任。整车生产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桩维护保养,也可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建设、管理和维护充电桩,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二)专用充电桩。
  专用充电桩是指专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1.建设主体。由整车生产企业负责建设,在用户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使用权的车位上安装,整车生产企业也可以委托充电服务企业负责安装及运营管理。电动公交充电桩建设项目纳入大建设项目。
  2.建设选址。公交、环卫、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桩,沿途合理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桩,结合城市公用充电桩,实现高效互补。
  3.建设流程。
  用电申请。整车生产企业结合用户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或新装电表的,可自行组织建设。
  方案确认。供电公司会同用户、整车生产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勘察,对于符合充电桩建设条件的,供电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用户在答复的有效期内办理确认手续。
  建设施工。整车生产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桩施工建设。
  安装验收。整车生产企业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表接电。整车生产企业会同供电公司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
  运营维护。整车生产企业负责充电桩的维护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用户可与其协商设备购买、使用和维护等。
  (三)公用充电桩。
  公用充电桩是指服务于社会车辆的充电桩。
  1.建设主体。鼓励社会力量以众筹、PPP等模式参与公用充电桩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会展中心、文体场馆以及依据我市有关优惠政策建设的相关设施配建充电桩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设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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