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床垫十大品牌【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2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辖终4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于利军曹喆张小姣
【审理法官】于利军曹喆张小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房某;刘某
【当事人】房某刘某
【当事人-个人】房某刘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明力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供的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安检中心出具的,并由沈
阳桃仙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航站楼派出所确认的员工居住证明中载明,上诉人自2019年3月至今居住在沈阳市浑南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员工公寓,可以认定沈阳市浑南区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曾在此前2019年12月的离婚诉讼时应诉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员工居住证明系其工作单位出具,存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证明力,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欠妥,应予纠正。因民事诉讼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被告就原告是例外",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提出的夫妻双方均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本案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59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8:08:24
房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劝学译文
(2020)辽01民辖终4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宇,苗紫惠,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英奎,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房某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5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均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本案应由被告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避开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法律规定,系适
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其在沈阳市浑南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员工公寓居住一年。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某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供的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安检中心出具的,并由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航站楼派出所确认的员工居住证明中载明,上诉人自2019年3月至今居住在沈阳市浑南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员工公寓,可以认定沈阳市浑南区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曾在此前2019年12月的离婚诉讼时应诉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员工居住证明系其工作单位出具,存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证明力,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欠妥,应予纠正。因民事诉讼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被告就原告是例外",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提出的夫妻双方均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本案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规定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59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同学视频BGM是哪首落款
审判长 于利军
称呼女朋友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张小姣描写夏天的句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景
书记员王玉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