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29
∙【字 号】淮政办〔2016〕9号
∙【施行日期】2016.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2016〕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
2016年4月29日
淮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精神,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能源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以建设“精致淮北”、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广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运行规范、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建设原则。坚持科学发展、满足当前、适度超前、稳步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采取政府引导、标准统一、市场运作的方法,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二)建设目标。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位应全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
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
老旧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到2020年,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到2020年,除上述场所外,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同时,还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站,主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3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换电站,并优先建设公交、出租车充换电站。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三、建设管理
(一)基本分类。本方案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按照不同充电对象可分为自用和公用两类充电基础设施。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私用充电桩和专用充电设施,私用充电桩是指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交流慢充桩;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服务(不对外营业)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仅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为快充桩。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服务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应当以快充为主。
(二)技术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全省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要求,满足在淮销售绝大多数电动汽车充电要求。在全省统一标准未出台之前,我市充电桩建设标准原则上慢充采用220V交流充电,每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快充采用380V交流供电直流充电,每功率为40-60KW。国家、省新的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出台则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三)建设主体。私用充电桩:私人用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专用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服务,
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老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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