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安装协议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安装协议书
甲方: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观湖嘉园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观湖嘉园小区期车库层车位安装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具体协议如下:
一、安装的申报
1.乙方申报后甲方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勘察安装现场,确认电源条件,确认施工
可行性。
2.乙方(业主或住户及负责安装的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工程部办理施工手
续,并签署本协议书。
3.乙方在申报时需提供安装方案,施工单位资质。
4.乙方在申报安装时,预交电力增容费用2000元(用于园区车库电力增容工作,
多退少补)。
5.充电设施每月15日进行抄表计量,预交电费1000元(充电设备拆除、墙面恢复后结清),电价1.16元/度计算(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
1.甲方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
2.甲方协助指认安装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3.乙方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承装(修、试)电力
设施许可证。
4.乙方安装的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
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5.乙方施工应当妥善保护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
复或照价赔偿。
6.乙方负责充电设施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乙方应
当及时拆除并恢复墙面等部位原状。
7.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必须确保不破坏人民防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
8.由于充电设施设备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其他
1.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遇有不可抗拒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
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观湖嘉园物业服务中心:
仅供个人参考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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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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