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朱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1 
【案件字号】(2022)粤03民辖终472号 
【审理程序】兰花的种植方法二审 
【审理法官】赖建华谢冰羚尹伊 
什么是全面质量管理
【审理法官】赖建华谢冰羚尹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某;刘某 
【当事人】朱某刘某 
【当事人-个人】朱某刘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英语四级分数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被告住所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朱某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5:16:43 
朱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民辖终4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文明美德伴我成长征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3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朱某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柯又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