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1
【案件字号】(2022)粤03民辖终472号
【审理程序】兰花的种植方法二审
【审理法官】赖建华谢冰羚尹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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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某;刘某
【当事人】朱某刘某
【当事人-个人】朱某刘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英语四级分数【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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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朱某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5:16:43
朱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民辖终4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文明美德伴我成长征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3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朱某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柯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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