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长春分类信息∙【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16
∙【字 号】长府办发[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开展网上审批服务工作是各级政府进行经济社会管理信息化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政府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对现行政务服务方式和政府运行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中心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市政府决定,依托市政务中心网络信息化平台,启动政务大厅及窗口的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务中心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基本情况
市政务中心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作为市政府2007年信息化建设重点工程和政务公开重点工作,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工作总体规划,按照“需求主导、应用为先、规范高效、便民利民”的总体思路,对政务大厅及窗口现有应用系统进行统一研发,改善管理服务手段,拓展业务功能,建成一个集信息、业务、管理、服务、监督为一体的综合性网上审批服务平台。目前工程建设已经竣工,进入项目验收和试运行阶段。
该工程建设主要由市政务中心1-4楼办事大厅及窗口的网络资源整合和环境改造、标准化机房和中心便民服务台及配套服务设施,以及功能相对完备的市政务中心内外网站等几方面组成。外网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办件受理与查询、审批资料下载等,内网功能主要包括审批服务、行政管理和电子监察等。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推进,市法制办、信息产业局、监察局、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及吉大正元公司协同配合,负责法律支援、技术资金支持、效能监察和技术支撑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三、工作目标及时限
(一)2008年10月-12月底,开通市政务中心电子行政审批系统及电子监察系统,实现政务中心信息外网发XXX审批业务内网办理的目标,各部门审批办的全部行政审批项目均上网试运行。
(二)2009年1月-5月,市政务中心、4个分中心、暂未进入政务中心的部门审批办以及县(市)区政务大厅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运行和管理模式相统一。各行政审批办研究确定优化的内部审批程序,与政务中心同步,按新的审批流程运行。
(三)2009年6月-10月,在审批服务项目实现网上公开、表格下载和结果查询的基础上,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发布”目标。同时,研究建立网上审批快速通道、网上联审、全程监控等提高服务效率的审批模式。
四、相关事项
(一)基础资料准备。为保障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的顺利开展,要求进驻大厅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准备相关电子文档资料。主要包括:
1.工作职责、人员组成、联系(咨询)电话;
2.审批服务项目(许可\非许可\年审年检\收费)、办理条件及标准、审批程序及流程图、办理时限及责任人;
3.政策法规依据;
4.审批用制式表格;
5.服务承诺及告知书等与审批服务相关的电子文档资料。
(二)网上审批服务工作定位。各部门审批办必须指定审批窗口、指定计算机、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审批服务的运行工作,包括信息报送、报件登录、预审、审批结果反馈等项具体工作。
(三)开展网上审批服务应遵循“网外无审批”原则。所有进驻政务中心的审批办及窗口是开展网上审批服务的主体,必须坚持大厅之外无审批,杜绝网外审批。暂时不具备网上审批条件的部门,要及时改进完善,抓紧时间入网。市监察局要对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效能监察。
(四)建立网上审批服务运行机制及规章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网上审批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和配套制度,包括《政务中心关于开展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办法》、《政务中心网上办件制度》、《政务中心标准化机房管理制度》、《窗口微机管理使用制度》、《窗口信息员及信息报送制度》、《行政审批业务协
调督查制度》、《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制度》等,各部门审批办也应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五)加强业务培训。10月下旬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审批服务业务培训,尽快使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练应用和操作审批系统,共享审批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六)报送基础资料。各部门审批办于10月30日之前将相关基础资料(含电子版)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88779006、88779007。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尽快完成各项审批业务、网络信息数据与政务中心网络信息化平台的融合和无缝对接,推动全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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