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实施细则(试行)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5.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实施细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和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深化执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改革,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对执行案件全流程进行管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分段集约】执行案件实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执行案件全流程分解为执行启动阶段、执行实施阶段、终本结案管理阶段。各阶段可以集中实施的执行行为以集约方式进行,优化配置执行资源。
  第二条【分工负责】执行启动阶段工作包括立案审查和初次接待、制作发送格式化文书、财产网络查控、异地事项委托、足额结案等,由指挥中心集约完成;执行实施阶段工作的核心工作包括财产线下查控、现场清空处置、评估、网络拍卖、行为执行、案款分配、执行和解等判断性事项,由执行实施团队完成;终本结案管理阶段工作包括终本案件检查、及时
启动恢复执行等,由指挥中心集约办理。
  第三条【执行公开】执行案件实行执行日志制度,执行实施团队应按照执行公开的要求,以日志形式记录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全面记录执行全过程。执行流程的各环节、各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流程管控】执行流程管控采用期限明确的格式化《执行流程节点表》随卷流转,实现全程留痕,各节点责任人按规定时间完成执行措施,在流程表对应栏填入完成时间并签名。《执行流程节点表》由实施团队成员共同签字后,归入副卷备查。
  第五条【效率优先】执行流程各阶段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措施,以保证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确有必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长春分类信息  执行案件无法定理由四个月内未结案的,由各实施团队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第二章 执行启动阶段
  第六条【立案核查】执行指挥中心向诉讼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进行立案核查,包括下列事项:
  1.仲裁、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外地的,说服申请执行人到财产所在地法院立案执行;
  3.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审查其是否按照《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填写《移送执行表》。信息填写不完整的不予立案;
  《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2)以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3)随卷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的财产情况;
  (4)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情况;
  (5)移送执行的时间;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执行主体信息,包括诉讼地位、名称、证件号码及证明文件;
  5.执行标的是否明确,执行种类(区分金钱给付、行为、物、财产权益四类)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6.执行标的金额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第七条【密钥验证】指挥中心通过全国身份查询密钥、统一社会代码密钥,再次查询当事人身份,查看案件审理阶段电子卷宗,核对当事人身份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八条【初次接待】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样式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
  2.核对执行立案信息。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自然状况(实际住址、户籍地与居住地证明、是否离开一年以上证明、法人代码信息、经营状态、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地、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抵押或质押情况、保全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
  3.审判阶段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审判阶段公告送达的材料;
  4.征询关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方式;
  5.征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包括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起拍价的方式等;
  6.确认收款账户;
  7.告知执行风险、告知申请破产的权利、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
  上述工作情况应完整、准确记录在初次接待谈话笔录中,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
名并随卷移送。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制作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签名并随卷移送。初次接待谈话笔录、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第九条【网络查控】指挥中心应当在初次接待结束后立即启动“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查询。“点对点”和“总对总”系统反馈表入卷流转。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的,作如下处理:
  1.能够网络冻结的实时发起网络冻结,并在反馈表上注明,网络冻结材料应及时打印入卷;
  2.申请执行人举证或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位于本市辖区范围之外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第十条【文书制作及送达】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制作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完成邮寄送达。初次接待未能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同时向被执行人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
记地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无法发出或退回的,立即将退回手续转交执行实施团队。审判阶段公告送达的,指挥中心直接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第十一条【关联案件查询】指挥中心根据省高院《关于加强关联执行案件管理和执行的规定》先行查询执行关联案件,报局长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再行分案。原则上对于被执行人相同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身份互换的关联执行案件交由同一实施团队办理。
  第十二条【繁简分流】执行案件统一立案到指挥中心主任名下,在完成初次接待,文书制作送达、网络查控、关联案件甄别处理后,最迟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繁简分流,简易案件由指挥中心办案团队执行,普通案件由系统自动分配到实施团队。实现简单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执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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