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30
∙【字 号】长府发[2014]16号
∙【施行日期】2014.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春分类信息(长府发〔201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步伐,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本轮减放权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6项、暂停13项、下放55项、改变管理方式58项、转移社会组织4项、合并60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与县(市)区政府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暂停的审批项目,不得再列入部门审批项目目录,切实加强工作管理,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对下放到县(市)区的审批项目,要确保下放到位,并加强业务指导。对合并、转移和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明确责任主体,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对第一、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督查。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放权的承接和管理工作,审批项目要全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附件:1.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
3.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4.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5.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
6.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项目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