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08
【字 号】长府发[2006]33号
【施行日期】2006.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35号),深入实施《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现就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建设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据《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抓紧编制并尽快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等重点行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项目,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法规及政策措施。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及时研究落实有关规章、标准的修订和贯彻工作。各地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应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落实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促进各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对公共生命财产安全威胁较大的易发、多发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和指导。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县(市)、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统一更名为应急委员会,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及市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均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要
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本地区及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
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报预警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机短信等现代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
划和培训大纲,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十一)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应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要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按照资源共享和功能整合的基本要求,加快市政府网络应急平台和移动应急平台建设,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推进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形成连接各县区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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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大力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坚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加强基层应急投入,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区要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乡村要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众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实际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十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十一五”规划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建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逐步完善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动员和
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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