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公司及股权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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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公司及股权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专项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5.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公司及股权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专项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做好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依法保障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水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及股权纠纷案件的矛盾化解和审判质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要求,为落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长联发〔2020〕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专项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以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水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发展方向,一方面,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在纠纷化解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满足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
需求;另一方面,市工商联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工商联法律服务能力。通过法院与工商联共同创新工作机制,灵活运用诉讼与非诉讼配合、衔接方式,最终实现妥善解决各类涉民营企业的公司及股权纠纷,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机制
  1.在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工商联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长联发〔2020〕1号)分别设立“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各县(市)区工商联派调解员入驻。本专项实施细则涉及的公司及股权纠纷案件调解工作依托“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室”开展。
  2.市工商联从商会调解组织中选聘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名册;人民法院可以从中选聘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便于当事人选择。市工商联应在全部调解员名册中选取具有公司及股权纠纷案件相关背景知识和擅长公司及股权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建立公司及股权纠纷案件专项调解员名册,并单独管理。
  3.商会调解组织由市工商联或所属商会根据需要设立,应当具备完善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的组织形式、专业的调解人员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4.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当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
  5.根据纠纷是否进入法院立案环节,确立诉前委派调解和诉讼中委托调解两种模式。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6.纳入本专项实施细则调解范围的纠纷类型以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中的公司及股权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企业关联方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事纠纷。
  7.对公司及股权纠纷设立绿通道机制,由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予以优先调解。
  三、调解原则
  8.自愿原则。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行调解。
  9.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
  10.回避原则。调解员与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回避。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勘验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
  11.保密原则。调解员对纠纷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四、诉调对接流程
  12.委派调解对接流程。法院立案前的涉民营企业公司及股权纠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评估认为适宜调解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推送至对应辖区的调解员,并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移送“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室”。
  “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的期限为十五日,经各方当事人申请可延长十五日。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并加盖商会调解组织印章,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托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在三日内向委派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反馈
函》并退回委派材料。
  13.委托调解对接流程。已经立案的适合调解的涉民营企业公司及股权纠纷,经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办案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向商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期限同委派调解期限。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并加盖商会调解组织印章,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托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退回全部材料,法院及时恢复审理,调解时间不计入审限。
  14.司法保障。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15.在线调解。探索建立网络调解平台对接机制,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应用,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智能化解决。
  五、组织保障
  16.职能部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市工商联是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诉调对接工作沟通开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诉调对接工作经验。
  17.日常管理。各县(市)区工商联应主动向当地人民法院通报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组成及变动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司法确认和委派(托)案件的统计工作。市法院和市工商联定期召开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会议,通报民营企业涉诉情况、分析纠纷特点,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崇尚依法诚信经营。
  18.培训指导。人民法院有针对性的对调解员进行经常性专业化培训,邀请调解员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其化解矛盾的能力及水平。
  19.激励考核。建立与调解数量、质量相关联的考核制度。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对在民营企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20.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广泛宣传多元化矛盾纠纷解
决机制的优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引导当事人选择便捷、快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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