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区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12.14
∙【字 号】长民规〔2021〕6号
长春分类信息∙【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正文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区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长民规〔2021〕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67号)要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40%。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应相应提高城区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1.城区(含双阳区、九台区,下同)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178元提高到188元;
2.城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445元提高到470元;
3.城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712元提高到752元。
二、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自2022年1月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及时调整。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要及时准确做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标准调整工作,各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及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工作,确保照料护理费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二要强化督导。各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监督指导,按照“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求,督促照料护理人切实履行照料护理协议,确保特困人员得到与照料护理标准相适应的服务。
三要加强宣传。各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此次提高标准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特困人员深切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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