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22
【字 号】长府通告〔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长府通告〔2021〕3号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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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经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三、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设
置。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审批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四、本通告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或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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