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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9.03.29
【字 号】长民发〔2019〕34号
【施行日期】2019.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民发〔2019〕3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切实增强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性、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18号)、《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9〕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低保政策规定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认定低保对象,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按户保障、差额救助、分类施保”的保障方式。
  (一)落实“收入豁免”政策。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
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因病支出较大“支出型”贫困家庭、重残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就学的家庭,人均收入分别按当地低保标准200%、100%、50%扣减,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扣减后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扣减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家庭中重病患者或重残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1.明确“因病支出较大”条件。因病支出较大是指家庭成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时,需提供医疗诊断和正规医疗费用票据,经“收入豁免”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
  2.明确重度残疾范围。重度残疾是指一级和二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一级语言、听力残疾。
  3.明确基本保障金计算方式。经收入扣减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重病患者或重残人员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其基本保障金计算方式为:基本保障
金=低保标准×200%-扣减后家庭人均收入。
  (二)落实“支出核减”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农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低保补助金,按照低保标准与扣减后所核算收入的差额发放。“支出核减”政策与“收入豁免”政策只能任选其一,不能同时享受。
  (三)落实“就业渐退”政策。低保对象动态核查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的低保对象,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当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部分或农村扶贫标准高于农村低保标准部分不予计算;享受收入豁免政策后,家庭人均收入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2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
  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低保补助水平要逐季递减,每季度递减幅度为原低保金10%。C类家庭连续保障的时间不超过24个月(含享受收入豁免和就业渐退政策时间)。创业就业后不及时申报家庭收入状况的,经民政部门查实,不享受收入豁免政策和就业渐退政策。
  (四)落实“单人户”保障政策
  以下情况可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单独予以保障。
  1.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经个人申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员;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3.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
  4.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5.出狱(所)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人员;
  6.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员、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本条款中重度残疾指一级、二级残疾及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
  (五)规范收入核算
  县级政府要制定实施种植业、养殖业、务工(打工)、赡养费、政策性补贴等行业收入评估标准,做到年度动态调整,强化家庭收入核算的公平性,为低保审核审批提供依据。
  1.有固定工资报酬的,声明承诺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2.灵活就业人员或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务工人员,声明承诺的收入低于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按照行业收入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3.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因哺乳未满18个月、护理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员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劳动或就业,经本人声明承诺并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共同认定后,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家庭收入;
  4.当地统计部门不再公布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水平后,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扣除不计入收入部分)及补发的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等,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
  (六)规范有关认定条件
  1.明确财产条件。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重病、重度残疾及鳏寡孤独人员等特殊情况可放宽到24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
  2.明确低保对象拆迁处置程序。享受低保期间,房屋被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得到全额补偿款后,可继续保留低保待遇6个月,6个月内仍未购买住房的且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停止保障。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低保家庭,可按每平米不高于500元标准扣除室内装修费,扣除购买房屋及装修费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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